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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府律师胜诉案例 | 议政府律师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在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中胜诉

委托人找到议政府律师,希望在申请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的同时,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起索赔诉讼;在大倫议政府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取得婚外情证据并胜诉。

CONTENTS
  • 1. 向议政府律师求助的委托人
    • - 议政府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 - 议政府律师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 2. 议政府律师提供的协助
    • - 议政府律师请求数千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 - 议政府律师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取得婚外情证据
  • 3. 在议政府律师协助下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胜诉
    • - 议政府律师以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胜诉结案

1. 向议政府律师求助的委托人

议政府律师

向议政府律师求助的委托人希望起诉丈夫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来到大倫寻求议政府律师的协助。

议政府律师掌握的案件情况

向议政府律师求助的委托人希望对丈夫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委托人近期因丈夫频繁出差和夜不归宿,正怀疑丈夫有婚外情。

其间,公寓居民告诉委托人,曾看到其丈夫与陌生女性有亲密肢体接触,委托人由此确信丈夫有婚外情。

因此,委托人为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获取证明婚外情关系的证据,并提起针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索赔诉讼,前来向议政府律师求助。

议政府律师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 议政府律师介绍的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 针对婚外情第三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时的注意事项

夫妻因感情不和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共同生活破裂,婚姻生活已不复存在且客观上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后,即使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配偶也不能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 可以向对夫妻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符合下列条件时不属于请求对象

1. 婚外情第三者无法得知本人配偶已婚的情形

2. 发生婚外情行为之前,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结束的情形

▶ 韩国《民法》第766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①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的,因诉讼时效而消灭。

②自实施侵权行为之日起经过10年的,亦同。

2. 议政府律师提供的协助

议政府律师为取得证明婚外情关系的证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并由具有丰富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经验的律师组成案件承办团队,对案件整体程序提供协助。

议政府律师请求数千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议政府律师根据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结果主张,丈夫曾明确告知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自己已婚,而该女性也早已知晓这一事实。

这是因为,如果婚外情第三者无法得知本人配偶已婚,则不能通过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委托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并未破裂,尚未达到婚姻生活已不复存在且客观上无法恢复的程度,因此完全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议政府律师以丈夫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支付数千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议政府律师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取得婚外情证据

议政府律师为取得证明委托人丈夫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存在婚外情关系的证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

大倫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中心应请求协助取得婚外情证据,最终从丈夫手机内的隐藏数据空间中取得了婚外情照片及视频资料。

此外,通过分析导航记录,还掌握了丈夫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经常前往的地点。

议政府律师恢复了被删除或标记为垃圾信息的消息内容,取得了充分证明婚外情关系的证据。

3. 在议政府律师协助下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胜诉

议政府律师

向议政府律师求助的委托人希望通过证明婚外情关系,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起索赔诉讼;在议政府律师的协助下,委托人获得数千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在诉讼中胜诉。

议政府律师以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胜诉结案

向议政府律师求助的委托人需要议政府律师提供协助,以证明丈夫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存在婚外情关系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因此,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有丰富婚外情第三者索赔诉讼经验的议政府律师组成案件承办团队,对诉讼整体程序提供协助。

此外,为找出证明婚外情关系的资料,大倫律師事務所委托大倫电子数据取证(数字取证)中心收集证据,并取得了决定性证据。

最终,韩国法院采纳了议政府律师的主张,委托人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处获得数千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胜诉。

如果您正因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情况独自苦恼,可以随时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议政府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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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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