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光州法律事务所审视委托人的经历

- 2. 光州法律事务所了解相关法令及判例

- - 1> 医疗纠纷调解法
- - 2> 民法
- - 3> 相关判例
- 3. 光州法律事务所制定获得赔偿金的策略

- - 光州法律事务所强调穿孔的原因是‘内窥镜’
- - 光州法律事务所强调相关处置同样不足
- - 光州法律事务所一并取得专业机构意见并提交
- 4. 光州法律事务所协助委托人获得赔偿金

- - 如因医疗事故受害而困扰
1. 光州法律事务所审视委托人的经历
光州法律事务所所接触委托人的经历如下。
委托人前往每年都会去的医院接受健康体检。
完成基本检查后,委托人最后即将接受‘大肠内窥镜’检查。
委托人躺在检查台上,被注入睡眠麻醉剂后,内窥镜检查随即开始。
问题从检查刚结束时便开始出现。
从麻醉中苏醒的委托人开始诉说剧烈的疼痛。
疼痛剧烈到无法直起腰,委托人立即找到了医务人员。
并说明自己的症状,请求尽快处置。
但委托人被搁置了数小时,在其他家人的帮助下才勉强被转送至另一家大学医院。
此后被诊断为大肠穿孔的委托人,最终不得不接受手术。
为此,委托人主张承办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2. 光州法律事务所了解相关法令及判例
光州法律事务所整理了胜诉所需的相关法令与判例,并与委托人进行了共享
1> 医疗纠纷调解法
■ 《医疗事故受害救济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相关法律》第2条(定义)
本法所使用用语的含义如下。
1. “医疗事故”是指保健医疗人员对患者实施的诊断、检查、治疗、药品处方及调剂等行为,导致人的生命、身体及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形。
2> 民法
■ 《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
因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3> 相关判例
“在医疗事故中,要认定医疗从业人员的过失,应审查医疗从业人员在能够预见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却未能预见,以及在能够回避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却未能回避的过失。” (参照最高法院1987.1.20宣判86다카1469判决等)
“受害方证明了一系列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基于一般人常识的具有医疗过失的行为,并证明其结果与该行为之间除该系列医疗行为外不可能介入其他原因,例如证明患者在医疗行为之前不存在可能成为该结果原因的健康缺陷等情形时,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一方不能证明该结果并非因医疗过失所致而是完全由其他原因引起,就可以推定医疗过失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使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此减轻举证责任,符合以损害的公平、妥当分担为指导原理的损害赔偿制度之理念。” (参照最高法院2005.9.30宣判2004다52576判决)
3. 光州法律事务所制定获得赔偿金的策略
光州法律事务所为使委托人在诉讼中胜诉并获得适当的赔偿金,展开了详细的咨询。
光州法律事务所强调穿孔的原因是‘内窥镜’
被起诉的医院方反驳称不存在过失行为。
其主张,并不存在诸如反复多次插入、拔出内窥镜等具体过失行为的证据。
光州法律事务所对此予以正面反驳。
在内窥镜检查开始前,委托人的身体状态一直很好。
也没有与大肠相关的基础疾病。
但所有痛苦都是在内窥镜检查结束后才开始的。
而且,在因诉说疼痛而前往的大学医院,委托人被诊断为大肠穿孔。
委托人原本正常的大肠出现穿孔,显然是由内窥镜所致。
光州法律事务所强调相关处置同样不足
委托人一发现自己身体出现异常,便立即告知了医务人员。
在内窥镜检查后患者诉说剧烈疼痛时,专业的医务人员本应能够怀疑内窥镜过程中可能出现了问题。
但承办医务人员在数小时内未采取任何特别措施。
只进行了X光检查,而且对此也只是一再答复为‘正常所见’。
因此,委托人在没有得到适当后续处置的情况下,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痛苦。
光州法律事务所强调,从上述情况来看,医务人员的过失明显可以认定,应对损害进行赔偿。
光州法律事务所一并取得专业机构意见并提交
事件发生后不久,委托人的家人与医院方相关人员进行了电话通话。
当时医院相关人员甚至主动承认承办医生存在过失。
韩国消费者院也给出了类似答复,认为诊疗上似乎存在过失。
光州法律事务所以此为依据,强调承办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4. 光州法律事务所协助委托人获得赔偿金
光州法律事务所协助委托人的结果,法院判定该医院负有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如因医疗事故受害而困扰
一旦卷入医疗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所承受的身体与精神压力必然非常大。
进行相关的民事、刑事诉讼,尽快恢复损害十分重要。
但随着医疗技术日益高精尖化,证明医务人员过失的工作也变得非常困难。
因此,进行医疗诉讼,必须获得具备丰富医学知识与临床经验的法律专家的协助。
光州法律事务所引进了专注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吴敬录律师,致力于强化医疗诉讼团队。
如需医疗事故相关咨询,欢迎随时前往光州法律事务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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