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因商标权侵害到访大倫的委托人

- - 遭受商标权侵害的委托人的经历
- - 与商标权侵害相关的法令
- 2. 大倫为救济商标权侵害提供的协助

- - 制造工厂申请的商标与委托人的商标实质相同
- - 制造工厂从一开始就存在“侵害商标”的故意
- - 制造工厂的商标权侵害行为使委托人遭受重大打击
- 3. 禁止侵害商标权假处分裁判结果,“准许”

- - 商标权侵害,提起诉讼更为有利
1. 因商标权侵害到访大倫的委托人
希望就商标权侵害进行咨询的委托人,是经营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企业OO公司的代表,主营销售湿巾产品。
后来,生产湿巾的制造工厂使用了与委托人相同的商标,由此发生纠纷,委托人因此前来大倫。
遭受商标权侵害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经营着以湿巾为主营商品的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企业OO公司。
后来,与其签订制造及流通合同的制造工厂,制作了与委托人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商标并进行了商标注册,
并将该商标附于湿巾上进行销售,从而侵害了委托人的商标权。
因此预计销售额将遭受重大打击的委托人,希望尽快通过禁止侵害商标权假处分申请,禁止制造和销售附有该商标的产品等。
与商标权侵害相关的法令
商标权是指为使一件商品能与其他商品相区别,而作为产品名称、标志、设计等标识使用的一切手段。
所谓商标权,先申请主义因以此为基础,其结构是先提出申请并完成注册的人才被认定享有该权利,
无论使用了多久,如果未注册为商标,权利便归属于完成该商标注册的人。
因此,如果发现有人未经权利人正当同意而擅自使用,则可能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此外,即使不属于刑事处分,也可就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通过损害赔偿请求要求金钱赔偿;并且为防止进一步的损失,禁止侵害商标权假处分申请也可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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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倫为救济商标权侵害提供的协助
在就商标权侵害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大倫为先行进行假处分以防止委托人的损失,为使假处分获得准许作出了如下主张。
制造工厂申请的商标与委托人的商标实质相同
制造工厂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只不过是将委托人制作的商标(原样包含商号名称)仅变更字体而已。
因此,大倫主张,这显然并非制造工厂另行投入费用、时间和精力、添加独有特征而制作的商标,而是盗用了委托人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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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工厂从一开始就存在“侵害商标”的故意
制造工厂在向委托人提出物品供应合同时,已经在制造湿巾并与其他企业签订了流通合同,却仍特意与委托人签订了湿巾制造及流通合同。
但如果考虑到合同签订后不久便立即就与委托人商标实质相同的标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这一情形,则其很有可能从一开始就怀有侵害商标的故意而提出合同,大倫就此点作出了主张。
制造工厂的商标权侵害行为使委托人遭受重大打击
如果制造工厂的商标权侵害行为不能得到紧急制止,则因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群的销售,最终会导致销售主体的混淆,预计委托人的销售额将急剧下降。
因此,大倫主张,为防止委托人持续遭受损失,应当准许假处分申请。
3. 禁止侵害商标权假处分裁判结果,“准许”
商标权侵害受害委托人与大倫共同推进案件的结果,法院对制造工厂作出了“制造工厂不得将委托人的商标使用于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包装、宣传册等上”的判决,以及“制造工厂应销毁其在总店、营业所、办公室等处保管的产品中标有该商标的产品”的判决,准许了假处分申请。
商标权侵害,提起诉讼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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