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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损害赔偿

蔚山律师事务所 | 协助遭YouTube博主擅自拍摄侵害的委托人赢得损害赔偿诉讼

到访蔚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称其因一名YouTube博主擅自拍摄而遭受严重损害,遂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在律师协助下胜诉。

CONTENTS
  • 1. 到访蔚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的遭遇
    • - 蔚山律师事务所介绍相关法令及判例
  • 2. 蔚山律师事务所制定的胜诉策略
    • - 蔚山律师事务所指出加害方的侮辱行为
    • - 蔚山律师事务所批评加害方毫无反省的态度
    • - 蔚山律师事务所强调损害极其严重
  • 3. 蔚山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原告胜诉”
    • - 未经同意遭YouTube曝光,正在考虑提起诉讼?

1. 到访蔚山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的遭遇

蔚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待的委托人是一名40多岁的男性。

委托人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犬舍。

一天,两名素不相识的人在委托人的犬舍附近徘徊,随后进入犬舍,像客人一样提出问题。

但事实上,他们是YouTube博主,不仅犬舍内外的全景,就连当时双方的全部对话也正在通过YouTube直播。

直播结束后,他们还对该视频进行剪辑、加工并再次发布。

其中不仅包含委托人的面部影像,甚至连车牌号码等个人信息也全部被拍入其中。

此外,他们还通过视频肆无忌惮地对委托人发表侮辱性言论。

于是,委托人为提起相关损害赔偿诉讼,来到蔚山律师事务所。

蔚山律师事务所介绍相关法令及判例

■ 相关法令

韩国《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因故意或过失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相关判例

“名誉与生命、身体同为极其重大的受保护法益,作为人格权的名誉权与物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因此,就人的品性、德行、声誉、信用等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客观评价,即名誉,受到违法侵害的人,除可请求损害赔偿或采取恢复名誉的措施外,还可基于作为人格权的名誉权,请求加害人排除当前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或为预防将来发生的侵害而请求禁止侵害行为。(参见韩国大法院2005.1.17作出的2003마1477号裁定等)

2. 蔚山律师事务所制定的胜诉策略

为使委托人尽快获得相关损害赔偿款,蔚山律师事务所组建专门团队并制定了胜诉策略

蔚山律师事务所指出加害方的侮辱行为

相关YouTube博主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发布了视频。

他们还对委托人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等,肆意作出令委托人深感羞辱的言行。

此外,他们还散布虚假事实并借此引导舆论。

这显然侵犯了肖像权,同时也违反了韩国《宪法》第10条保障的追求幸福权。

蔚山律师事务所强调,加害方的行为并非止于单纯发布视频。

蔚山律师事务所批评加害方毫无反省的态度

即使在诉讼提起后,相关YouTube博主仍保持着厚颜无耻的态度。

他们以虚假事实为依据,不断向区政府提出投诉,还曾再次来到委托人的犬舍继续进行YouTube直播。

此外,他们还在指责委托人的视频中填写自己的银行账号,请求观众赞助。

委托人就删除及禁止发布相关视频提出临时处分申请,且该申请已获法院准许,但他们仍未删除视频。

其中一人反而还进一步制作并发布了新视频。

蔚山律师事务所根据这些情况强调,加害方将委托人当成了自己的牟利工具。

蔚山律师事务所强调损害极其严重

委托人的面部、犬舍乃至车牌号码均遭泄露,委托人不可避免地遭受了严重损害。

YouTube博主发布的视频播放量甚至超过了2万次。

一些观众甚至亲自找到委托人的住址。

委托人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当时正在接受相关治疗。

蔚山律师事务所提及上述情况,并主张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3. 蔚山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原告胜诉”

经蔚山律师事务所协助委托人,法院作出了原告胜诉判决。

法院命令相关YouTube博主删除视频并支付赔偿款。

合议庭表示,加害方的行为不能被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行为

合议庭还表示,与加害方的主张不同,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委托人实施了屠宰等违法行为,即使委托人确实实施了违法行为,超出向主管机关举报的范围,将视频发布至其YouTube频道并发表侮辱性或威胁性言论,也不能被视为正当行为

未经同意遭YouTube曝光,正在考虑提起诉讼?

随着YouTube在全球广受欢迎,制作各类内容的人数也在急剧增加。

由于任何人都可以制作并发布视频,各类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发生。

其中,“侵犯肖像权”问题尤为严重。

未经同意拍摄的影像不断传播,当事人因此遭受身体和精神损害的情况并不少见。

如遭受相关侵害,应当尽快采取民事及刑事措施。

蔚山律师事务所拥有相关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可为委托人提供个性化协助。

如正因侵犯肖像权等问题而陷入困境,请向蔚山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울산법률사무소 | 유튜버 무단 촬영에 피해 본 의뢰인 조력해 손해배상 소송 승소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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