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全州刑事律师查明案件经过

- - 联系全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经历
- 2. 全州刑事律师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 - 诽谤相关法律规定
- - 诽谤相关判例
- 3. 全州刑事律师制定促使加害人受罚的策略

- - 全州刑事律师策略①:指出当事人身份已被明确识别
- - 全州刑事律师策略②:指出加害人的主张明显不实
- - 全州刑事律师策略③:指出加害人厚颜无耻的态度
- 4. 全州刑事律师帮助委托人促使加害人被判有罪

- - 因网络帖子受到侵害时
1. 全州刑事律师查明案件经过
全州刑事律师与委托人会面后了解到的案件经过如下。
联系全州刑事律师的委托人经历
委托人为40多岁的女性。
她与丈夫维持婚姻生活已超过10年,但夫妻之间存在无法弥合的深刻矛盾,因此委托人决定离婚。
委托人向丈夫表达了离婚意愿,但离婚诉讼耗时较长,夫妻暂时只能维持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后来,委托人收到了熟人发来的网站链接。
该网站是韩国知名网络社区,熟人发来的链接中包含某位社区用户发布的帖子。
委托人仔细读完帖子后震惊不已。
因为她立即认出帖子中所述的当事人正是自己。
发帖人正是其丈夫A某。问题在于,A某所写的帖子充斥着虚假内容。
丈夫声称,离婚系妻子有婚外情所致。
更严重的是,通过该帖子、社区用户的反应以及丈夫留下的评论,委托人的身份已暴露得十分清楚。
于是,委托人决定以涉嫌诽谤为由控告A某,并找到了全州刑事律师。
2. 全州刑事律师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全州刑事律师在准备辩论前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
诽谤相关法律规定
韩国《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44条之7(禁止流通非法信息等)
① 任何人不得通过信息通信网流通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信息。
2.以诽谤他人为目的,公然揭示事实或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
诽谤相关判例
“诽谤罪的成立须存在陈述事实且被害人可被特定的行为,但并非必须明确写出姓名后陈述事实;即使未写明姓名,只要结合表达内容与周围情况综合判断,可以辨认出其所指为特定个人,也构成对该特定个人的诽谤罪。”(参见韩国大法院2014.9.16宣判的2014도1442号判决等)
“网络诽谤的成立须具备‘诽谤他人的目的’,这要求具有加害的意图或目的。判断是否具有诽谤他人的目的,应在考虑所陈述事实的内容和性质、该事实公开对象的范围、表达方式等与表达本身相关的各项情况的同时,对因该表达而已经或可能受到损害的名誉受侵害程度等进行比较和衡量后作出判断。” (参见韩国大法院2006.8.25宣判的2006도848号判决等)
3. 全州刑事律师制定促使加害人受罚的策略
全州刑事律师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积极提供帮助,以促使加害人尽快受到处罚。
全州刑事律师策略①:指出当事人身份已被明确识别
审判过程中,丈夫A某主张,仅从其帖子本身无法明确看出对方就是委托人。
但这并非事实。
丈夫曾在该社区发布过多篇帖子,并在此过程中透露了自己的真实姓名。
认识A某的人看到帖子后,势必会知道文中A某的妻子就是委托人。
此外,A某还曾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暗示自己上传了此类帖子的文字。
同时,A某对网民猜测委托人身份的评论全部作了回复,使他人能够据此推断委托人的身份。
因此,委托人身边的许多熟人实际看到了相关帖子,并识别出帖子所指的人就是委托人。
全州刑事律师提及这些情况,主张委托人在网上被识别身份后遭受了严重损害。
全州刑事律师策略②:指出加害人的主张明显不实
对于发布委托人相关帖子的经过,丈夫A某解释称,他从一个可信的人那里听说委托人有婚外情,因此只能作出这样的判断。
但事实并非如此。
该熟人出庭接受询问后证实,双方从未谈论过委托人有婚外情一事。
因此,A某在发布帖子时完全可以认识到自己的主张是虚假的。
全州刑事律师据此强调,A某应当受到处罚。
全州刑事律师策略③:指出加害人厚颜无耻的态度
因诽谤罪被起诉后,A某仍保持着厚颜无耻的态度。
他还持续散布有关委托人的恶意虚假事实。
A某甚至表示今后仍会继续在网上发布帖子。
委托人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甚至难以维持日常生活。
全州刑事律师指出A某的态度,并强调法院应当认定其有罪。
4. 全州刑事律师帮助委托人促使加害人被判有罪
在全州刑事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帮助后,A某被判处罚金刑。
审判庭说明判决理由称,A某具有充分的诽谤目的,并且从A某的帖子来看,委托人的身份已被明确识别。
因网络帖子受到侵害时
网络社区的影响力可谓超乎想象。
韩国知名网络社区的用户数量可达数百万人,而且近期社区帖子还不断通过各种社交媒体和YouTube被转发和再传播。
在网上发布任何内容前,都应充分考虑自己的帖子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严重侵害。
全州刑事律师所在的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有丰富诽谤案件审判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为委托人提供针对性帮助。
如果您对诽谤诉讼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全州刑事律师所在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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