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咨询安养律师的委托人,原因何在?

- - 安养律师审视的委托人经过
- - 安养律师讲解的亲养子收养与普通养子收养的区别
- 2. 安养律师的协助事项

- - 孩子的亲生父亲极具暴力性
- - 委托人与案件本人之间已形成充分的依恋关系
- 3. 安养律师协助下亲养子收养申请获得成功

- - 亲养子收养,因其程序繁琐
1. 前来咨询安养律师的委托人,原因何在?
前来咨询安养律师的委托人希望将再婚妻子的子女收养为亲养子。但在一审判决中,其请求被驳回。委托人表示,希望通过抗告务必实现亲养子收养。
安养律师审视的委托人经过
委托人向安养律师倾诉的经过如下。
委托人与前夫离婚后,与拥有子女抚养权的A某再婚。
随后提出了亲养子收养请求,但一审认为普通收养也已足够,申请被驳回。
其理由是,原审进行家事调查时曾与孩子的亲生父亲通话,而委托人作出了似乎不适合抚养的回答,
并且将孩子表现出的自闭症状判断为其与委托人未能形成亲密关系所致。
于是,委托人表示希望纠正事实误认、务必实现亲养子收养,向大倫安养律师请求了抗告协助。
安养律师讲解的亲养子收养与普通养子收养的区别
普通养子收养中,被收养的养子自收养之时起取得收养父母婚生子女的身份,因此养子受收养父母的亲权约束,并与收养父母的亲属之间产生亲属关系。但是,其原本与亲生父母之间已缔结的亲属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相反,亲养子收养的情况下,一旦收养获得许可,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即告终止,并与收养父母之间重新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亲养子的姓和本贯也随收养父的姓和本贯而定。
◇ 普通养子收养与亲养子收养的区别
区分 | 普通养子 | 亲养子 |
成立要件 | 以协议成立 | 韩国家庭法院的许可 |
养子的姓·本贯 | 保持亲生父母的姓和本贯 | 变更为养父母的姓和本贯 |
与亲生父母的关系 | 保持 | 终止 |
收养的效力 | 自收养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但与亲生父母的关系除亲权外仍然保持 | 自裁判确定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与亲生父母的关系终止 |
2. 安养律师的协助事项
安养律师协助委托人收集了有利于亲养子收养的证据。
通过能够体现委托人平日悉心照顾孩子、富有家庭责任感的照片,以及孩子的咨询和诊疗记录等,主张没有理由驳回亲养子收养。
孩子的亲生父亲极具暴力性
婚姻生活期间,孩子的亲生父亲对怀孕中的亲生母亲施加暴力和恶语,产后也经常出现大声吼叫、辱骂、暴力行为等虐待情形,孩子频繁暴露于暴力环境之中。
主张亲生父亲持续的虐待很可能给孩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
由此,孩子对细微的说话声、手势或笑声也会身体一颤、反应极为敏感,并对他人保持警惕,表现出异常症状。
委托人与案件本人之间已形成充分的依恋关系
委托人为了见孩子,每逢周末都长途奔波前来相聚,并履行了孩子父亲的角色。
主张在此过程中孩子也向委托人敞开了心扉,开始像对待亲生父亲一样依恋,已形成了充分的依恋关系。
3. 安养律师协助下亲养子收养申请获得成功
安养律师为委托人的亲养子收养积极协助抗告,最终委托人成功将孩子收养为亲养子。
亲养子收养,因其程序繁琐
亲养子收养与普通收养不同,需要获得韩国家庭法院的许可,且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将终止,因此程序十分严格。
因此,为准备所需材料,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十分重要。
如需相关帮助,欢迎随时联系大倫律師事務所安养律师。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