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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协助 |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失火罪‘罚金刑’辩护

前来咨询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因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失火罪向光州办公室的刑事律师申请了咨询。

CONTENTS
  • 1. 前来咨询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 - 前来咨询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经过
  • 2.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3.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 -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处于醉酒状态
    • -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正在深刻反省
    • -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有需要抚养的家人
  • 4. 法院对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的判断
    • - 如果您需要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帮助

1. 前来咨询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委托人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

前来咨询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委托人涉嫌韩国《刑法》规定的失火罪

为解决该案件,委托人向光州办公室的刑事律师寻求了帮助。

前来咨询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经过

该案件的委托人在晚间聚餐后,醉酒状态下回到了家中。

为换上舒适的衣服,委托人走到衣柜前,发现妻子的衣服上有起球。

为去除起球,委托人点燃了打火机,将起球干净地清除了。

在此过程中衣服着了火,但醉酒的委托人没有察觉到这一情况,就把衣服直接放进衣柜,走到了客厅。

火势逐渐蔓延,烧到了其他衣物和天花板,此时感应到火灾烟雾的自动喷淋装置启动,将火扑灭了。

韩国《刑法》规定的失火罪是一种可能带来无法预测的巨大损害的犯罪,法院对此予以严厉处罚。

为此,委托人为尽量减轻处罚刑期,向光州刑事专业律师请求了协助。

2.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讲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失火罪

韩国《刑法》第170条(失火)

① 因过失烧毁第164条或第165条所列物品,或他人所有的第166条所列物品者,处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因过失烧毁自己所有的第166条物品或第167条所列物品,致使发生公共危险者,亦处第1项之刑。

韩国《刑法》第171条(业务上失火、重大失火)

因业务过失或重大过失犯第170条之罪者,处3年以下监禁(不服劳役)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放火罪

韩国《刑法》第164条(现住建筑物等放火)

① 放火烧毁供人居住或有人现存的建筑物、火车、电车、汽车、船舶、航空器或地下采掘设施者,处无期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犯第1项之罪致人伤害的,处无期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韩国《刑法》第165条(公用建筑物等放火)

放火烧毁供公用(公用)或为公益使用的建筑物、火车、电车、汽车、船舶、航空器或地下采掘设施者,处无期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

韩国《刑法》第166条(一般建筑物等放火)

① 放火烧毁第164条和第165条所列以外的建筑物、火车、电车、汽车、船舶、航空器或地下采掘设施者,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烧毁自己所有的第1项物品,致使发生公共危险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刑法》第167条(一般物品放火)

① 放火烧毁第164条至第166条所列以外的物品,致使发生公共危险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第1项物品为自己所有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刑法》第174条(未遂犯)

第164条第1项、第165条、第166条第1项、第172条第1项、第172条之2第1项、第173条第1项和第2项的未遂犯,予以处罚。

Click ▶ 失火罪的种类 · 处罚

3.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与委托人一起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并据此制定了合适的系统性策略,为委托人提供了协助。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处于醉酒状态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 是因醉酒而未能察觉火灾的事实,如果没有醉酒,本会立即察觉火灾并采取适当措施。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正在深刻反省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对于因自己的疏忽引发了可能给自己乃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火灾一事,深感自责并悔悟,撰写了悔过书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有需要抚养的家人

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需要抚养配偶、年幼的儿子、母亲乃至岳母,若委托人无法在经济和情感上照顾他们,他们连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

4. 法院对光州刑事专业律师主张的判断

法院采纳了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主张,宣判了相对较轻的‘罚金刑’

如果您需要光州刑事专业律师的帮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有法官、检察官、警察任职经历的刑事专业律师共同专门负责刑事案件,从而能够更专业地应对刑事案件。

如果您需要专业律师的协助,请联系365天24小时提供咨询和紧急应对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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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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