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安养法律法人,委托人到访的原因

- - 安养法律法人所了解的委托人情况
- - 安养法律法人介绍的加盟事业法相关法令
- 2. 安养法律法人,为委托人成功返还加盟金提供的协助

- - 安养法律法人的协助① 被告违反加盟金存管义务
- - 安养法律法人的协助② 被告提供虚假、夸大信息
- 3. 安养法律法人,成功为委托人返还加盟金

1. 安养法律法人,委托人到访的原因
到访安养法律法人的委托人表示自己遭受了加盟合同诈骗,希望提起加盟金返还诉讼。
安养法律法人所了解的委托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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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信息] : 了解签订加盟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安养法律法人介绍的加盟事业法相关法令
加盟总部有义务向加盟意向者提供信息公开书和邻近加盟店现状文件。
若未提供上述文件,则不得向加盟意向者收取加盟金,也不得与加盟意向者签订加盟合同。
▣ 韩国《加盟事业法》第7条(信息公开书提供义务等) 加盟总部未提供已登记的信息公开书及邻近加盟店现状文件,或自提供信息公开书等文件之日起未满14日的,不得实施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
1. 向加盟意向者收取加盟金的行为 2. 与加盟意向者签订加盟合同的行为 |
▣ 韩国《加盟事业法》第10条(加盟金的返还) 加盟总部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情形时,应自加盟意向者或加盟店事业者以载明总统令所定事项的书面文件提出要求之日起,于1个月内返还加盟金。
1. 加盟总部违反信息公开书提供义务的情形 2. 经认定加盟总部提供的虚假或夸大信息、或重要事项的遗漏内容对合同签订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
2. 安养法律法人,为委托人成功返还加盟金提供的协助
安养法律法人为使委托人取回支付给被告的加盟金,在仔细分析相关法令后,提供了如下协助。
安养法律法人的协助① 被告违反加盟金存管义务
根据韩国《加盟事业法》规定,加盟总部除非已投保加盟事业者损害赔偿保险,否则不得直接向加盟事业者收取加盟金。(《加盟事业法》第6条之5第1项)
然而,被告依据本案合同要求将加盟金转入其指定的账户,委托人也据此进行了支付。
因此,本所主张被告未投保加盟店事业者损害赔偿保险,违反了《加盟事业法》。
安养法律法人的协助② 被告提供虚假、夸大信息
被告在劝说委托人开设加盟店时,声称凭借本公司独有的独特制作方式取得了可观的销售额。
但本所主张,实际上比萨制作时所使用的原料和酱料只不过是市面上销售的产品,销售额也缺乏具体依据。
▣ 韩国《加盟事业法》第9条(禁止提供虚假、夸大信息等) 加盟总部在向加盟意向者或加盟店事业者提供信息时,不得实施下列各项行为。
1. 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夸大事实提供信息的行为 2. 以隐瞒或缩小对合同签订、维持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的方式提供信息的行为 |
3. 安养法律法人,成功为委托人返还加盟金
经安养法律法人协助,委托人得以取回签订加盟合同时支付的定金以及创业所需的各类厨房用品、材料费等。
大倫企业法务集团通过开展特许经营业务领域工作,为因与加盟店主之间的纠纷而陷入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协助。
大倫安养法律法人由拥有丰富解决案例经验和多领域专业知识的律师组成,将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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