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寻求娱乐法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 - 娱乐法律师,为准确掌握案情开展咨询
- - 娱乐法律师解读形象商业化权
- - 娱乐法律师解读案件相关法令
- 2. 娱乐法律师提供诉讼协助

- - 娱乐法律师的协助事项
- 3. 娱乐法律师,以调解成立结案

- - 在娱乐法律师协助下调解成立
1. 前来寻求娱乐法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前来寻求娱乐法律师帮助的委托人被一名目前仍活跃的YouTube博主提起形象商业化权诉讼,需要大倫娱乐法律师协助应诉。
娱乐法律师,为准确掌握案情开展咨询
为准确掌握前来大倫寻求帮助的委托人的案情,娱乐法律师开展了咨询。
委托人是一家美妆品牌的负责人,曾担任其品牌模特的知名YouTube博主以形象商业化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委托人提起了诉讼。
2年前,品牌刚成立后不久,委托人为宣传产品与知名YouTube博主B某签订了广告模特合同。
合同终止后,公司仍在销售印有B某面部形象的宣传册,官网海报也继续使用该知名YouTube博主的照片。
基于上述理由,B某一方主张其形象商业化权受到侵害,并对委托人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为应对诉讼,委托人因此找到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大倫娱乐法律师。
娱乐法律师解读形象商业化权
■ 娱乐法律师解读形象商业化权
▶ 什么是形象商业化权?
“形象商业化权”是指对名人肖像等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即与个人特征、姓名、肖像及整体形象有关的经济权利。
在韩国,形象商业化权在法律上尚未成为确立的概念,目前法院通过人格权处理包括财产权层面在内的问题。
在美国,不仅从人格权层面,也从财产权层面通过形象商业化权保护名人的肖像。
近年来,在韩国,电影演员、电视艺人、歌手等娱乐人士以及运动员等名人提起形象商业化权诉讼的情况也日益频繁。
娱乐法律师解读案件相关法令
■ 娱乐法律师解读案件相关法令
韩国《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
因故意或过失实施违法行为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目的)
本法旨在防止不正当使用在韩国国内广为人知的他人商标、商号(商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维护健全的交易秩序。
韩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定义)
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下列各项中的任一行为。
以违反公平商业惯例或竞争秩序的方式,为自身营业目的,擅自使用在韩国国内广为人知且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姓名、肖像、声音、签名等能够识别该他人的标志,从而侵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
2. 娱乐法律师提供诉讼协助
娱乐法律师通过持续讨论和研究细致掌握案情,并组建了由多名具有丰富形象商业化权诉讼经验的娱乐法律师组成的办案团队,为整个程序提供协助。
娱乐法律师的协助事项
为应对YouTube博主B某以其形象商业化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娱乐法律师提出了以下主张。
▶ 主张互联网广告系购买宣传册的其他广告公司所投放
▶ 主张印有YouTube博主B某面部形象的宣传册是在广告合同期内制作
▶ 主张未从官网删除海报并非出于产品广告目的
3. 娱乐法律师,以调解成立结案
为应对YouTube博主B某以其形象商业化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娱乐法律师组建办案团队并协助处理案件,最终以调解成立结案。
在娱乐法律师协助下调解成立
针对需要应对形象商业化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委托人,娱乐法律师通过持续讨论和研究案情,为诉讼全部程序提供了协助。
最终,法院采纳了大倫娱乐法律师的主张,双方约定仅支付YouTube博主B某原请求金额1亿中的750万,调解成立。
委托人对调解成立的结果表示满意,并多次向为解决案件竭尽全力的大倫娱乐法律师表达感谢。
如有像上述委托人一样希望应对形象商业化权诉讼的人士,建议咨询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娱乐法律师。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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