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寻求全州离婚律师的委托人

- - 全州离婚律师听取的委托人情况
- - 全州离婚律师讲解的婚外情第三者诉讼相关法令
- 2. 全州离婚律师为委托人诉讼提供的协助

- 3. 全州离婚律师成功使请求额乃至迟延损害金全额获得支持

- - 婚外情第三者诉讼,建议与离婚律师共同进行
1. 前来寻求全州离婚律师的委托人
为进行与全州离婚律师的咨询而造访大倫全州办事处的委托人,希望就约定应从婚外情第三者(男性)处收取的2千万韩元和解金历时3年仍未收到一事提起诉讼。
全州离婚律师听取的委托人情况

全州离婚律师详细听取了委托人的情况。
据委托人称,其大约在3年前得知了配偶的外遇。
于是委托人约见了婚外情第三者(男性)并加以质问,据称该第三者承认了自己全部的不正当行为并表示悔过,签订了同意支付2千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和解协议书。
然而,据称该第三者以突然需要用钱等理由,仅支付了300万韩元。
据称此后该第三者还以需要做手术、急需用钱、保险金下来后就支付等各种借口,一直未偿还剩余款项而加以拖延。
而且据称至今仍不分时候地屏蔽并回避委托人的联系。
为此,认为需要借助法律强制力的委托人表示,希望通过损害赔偿诉讼追回全部剩余的和解金。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离婚律师表示,将协助委托人追回其未能收回的和解金以及迟延损害金的全部款项。
全州离婚律师讲解的婚外情第三者诉讼相关法令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男性)的索赔诉讼是以婚外情第三者为对象的诉讼,当因婚外情第三者(被告)与配偶之间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时,是由原告就精神损害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之一。
针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依据的是韩国《民法》第750条。
韩国《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
因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实施不正当行为,从而侵害构成婚姻本质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妨碍其维持,并侵害配偶就此享有的权利,给配偶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原则上构成侵权行为” - 参见韩国大法院2014. 11. 20.宣判的2011므2997全员合议庭判决 |
在婚外情第三者诉讼中胜诉,通常会判定1,500万韩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会根据夫妻婚姻关系的维持期间、婚外情第三者与配偶的外遇期间、婚外情第三者是否知晓婚姻关系等而有所不同,因此🔗婚外情第三者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器,建议通过它确认大致的预估损害赔偿金额。
2. 全州离婚律师为委托人诉讼提供的协助
全州离婚律师为使委托人通过诉讼追回全部剩余精神损害赔偿金乃至迟延利息,向审判庭作出了如下主张。
■ 婚外情第三者(男性)承认了其在明知委托人的配偶与委托人处于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全部事实
■ 存在就此签订了同意支付2千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内容之约定的事实
■ 然而,在大幅超过支付期限后,仍未支付和解金的一半
■ 因此,负有偿还未支付金额以及迟延损害金的义务
3. 全州离婚律师成功使请求额乃至迟延损害金全额获得支持
全州离婚律师协助委托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的结果,就委托人未收到的剩余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额以及迟延损害金均成功获得支持。
婚外情第三者诉讼,建议与离婚律师共同进行
如同上述委托人一样,为守护家庭而不进行离婚诉讼,仅进行婚外情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也是可以的。
此时的关键在于向婚外情第三者尽可能多地追讨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此,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与创伤等受害事实,并须确保能够判定不正当行为的证据。
大倫律師事務所 🔗离婚诉讼组拥有在收集有利于婚外情第三者诉讼的证据等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正积极协助委托人。
若因配偶的婚外情而正在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欢迎随时向大倫全州离婚律师请求咨询。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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