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大倫寻求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 -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查明事实关系
- -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解读新股发行诉讼的主要争点
- 2.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为使新股发行无效而主张违法性

- -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主张新股发行相关程序存在瑕疵
- -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主张发行新股的目的本身不当
- 3.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撤销原判并成功上诉

- - 如需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的帮助
1. 前来大倫寻求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帮助的委托人

为向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寻求帮助而来到大倫的委托人,希望获得新股发行无效判决。
当时,委托人的新股发行无效之诉在一审中被驳回,他们来到大倫,希望通过上诉使该次新股发行被判无效。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查明事实关系
为争取上诉成功,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着手查明该案的事实关系。
委托人分别担任大邱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内部董事及监事,与担任代表理事的被告一道作为高管经营公司。
被告以代表理事的权限召集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发行了大批新股。
问题在于,作为公司股东的委托人从未收到董事会召集通知,也从未参与相关决议。
委托人主张,该次新股发行“因违反董事会召集通知及决议要件而无效”,并提起新股发行无效之诉。
然而,一审法院依据韩国大法院判例,以“即使有关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董事会决议也仅属于公司的内部意思决定,因此不影响新股发行的效力”为由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只要代表理事基于其权限发行新股,该次新股发行即为有效;即使未作出有关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董事会决议也仅属于公司的内部意思决定,因此不影响新股发行的效力。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解读新股发行诉讼的主要争点
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在拟发行股份总数中的未发行部分内新发行股份。
也就是说,新股是指新发行且尚未被认购的股份,其特点是可在需要补充资本金流入时发行。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主张,鉴于发行新股会产生缴付资金和增资的效力,除新股认购人外,还可能出现众多以这种改善后的财务状况为前提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等利害关系人(债权人、交易方等),因此,使其无效应当慎重。
2.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为使新股发行无效而主张违法性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为帮助委托人赢得上诉,决定将辩论方向确定为主张该次新股发行的违法性。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主张新股发行相关程序存在瑕疵
大倫的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从未收到与发行新股有关的董事会召集通知,也从未参与相关决议。
也就是说,由于本次新股发行违反了董事会召集通知及决议要件,因此主张其应属无效。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表示:“韩国《商法》第429条规定了新股发行无效之诉,但未另行规定无效事由,因此,可以将韩国《商法》第424条规定的、作为请求停止发行新股之要件的‘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以显著不公正的方法发行股份’,作为新股发行的无效事由加以考虑。”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主张发行新股的目的本身不当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主张,发行新股的目的本身不符合发行要件。
根据韩国《商法》第418条第2款,公司向第三方配售新股,仅限于为引进新技术、改善财务结构等实现公司经营目的所必需的情形。
然而,本次发行新股未能证明存在发行所需的经营必要性。
大倫律师强调,尽管不能认定本案新股发行满足经营必要性这一实体要件,原审仍以其满足实体要件为前提驳回原告的请求,因此属于误解法理或违反采证规则,构成违法。
3.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撤销原判并成功上诉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以担任法官期间积累的知识为基础提供协助,最终得以撤销原审判决,促成新股发行无效的结果。
在大倫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成功上诉。
如需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的帮助
大邱企业法律专业律师了解法官的审理思路,清楚应重点主张哪些事项,因此以此为基础,针对委托人的具体情况提供辩护。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平均法律从业年限20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统筹案件,并制定客户定制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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