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向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请求提起准许探视子女审判的委托人

- 2. 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因对方的不法行为而提起本次请求”

- - 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为您讲解请求准许探视子女的审判
- 3. 法院采纳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主张,支持探视请求

1. 向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请求提起准许探视子女审判的委托人
向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寻求帮助的委托人表示,其在几年前与配偶进行了协议离婚。
委托人称,离婚后其一直抚养子女,后因工作原因,对方将子女带走。
但对方并未履行向委托人承诺的探视安排。一年多来完全不了解孩子情况的委托人最终决定提起请求准许探视子女的审判。
需要法律帮助的委托人于是将案件委托给了离婚专业大倫律師事務所。
因协议离婚后不让见子女的配偶
委托人称,其在协议离婚时取得了抚养权。但此后因委托人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便将孩子的抚养交给了对方。
然而对方却不愿让其见孩子,这种情况已持续多年。
再也无法忍受的委托人希望找到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寻求解决方案。
离婚专业大倫律師事務所承诺将竭尽全力,帮助委托人能够与子女见面。
2. 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因对方的不法行为而提起本次请求”
离婚专业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与委托人的深入沟通,组建了由多名在探视许可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
大倫专业律师团队有力主张,请求人与事件本人(子女)见面是法律已作出规定的事项,而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存在问题。
■ 请求人在协议离婚时被指定为抚养权人
■ 因工作变动等不得已的原因,请求人难以照顾事件本人,对方便主动提出由自己抚养事件本人
■ 当时对方承诺会让其见到事件本人,但多年来一直未履行
■ 即便是为了子女的福祉,本次申请也应当获得支持
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为您讲解请求准许探视子女的审判
与配偶离婚时,若有子女,抚养权将归属于双方中的一方。
抚养权人负责子女的全部抚养,非抚养权人则可在离婚后根据探视协议的约定与子女见面。
非抚养权人所享有的与子女见面的权利被称为“探视权”。由于该权利同时也伴随着义务,因此在履行探视方面应尽最大努力。
当探视权未获履行时,可通过提起请求准许探视来予以纠正。下面我们将与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一起了解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
韩国《民法》第837条之2(探视权)① 不直接抚养子女(子)的父母一方与子女(子)相互享有进行探视的权利。 ② 不直接抚养子女(子)的父母一方的直系尊亲属,在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疾病、居住国外及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探视子女(子)时,可向家庭法院请求与子女(子)的探视。此时,家庭法院应当参酌子女(子)的意思(意思)、请求探视之人与子女(子)的关系、请求的动机及其他情况。 ③ 家庭法院在为子女的福祉而有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探视予以限制、排除或变更。 |
如果请求准许探视未能顺利实现,也可以采取变更抚养权的方案。
对于抚养权变更诉讼而言,需要证明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子女的福祉这一事实。
需要通过客观资料加以证明,包括如何抚养子女的计划,以及是否比现任抚养权人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等。
3. 法院采纳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主张,支持探视请求
法院采纳了大倫律師事務所离婚专业法律事务所的主张,作出判决:“请求人自本审判确定之日起,至事件本人成年为止,可对事件本人进行探视,对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因对方的无理阻挠而多年无法与子女见面的委托人,在离婚专业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协助下,得以顺利与子女见面。
大倫律師事務所组建由多名法律专家构成的执行团队,将专业性最大化,并凭借以解决案例为基础构建的大倫独有的诉讼体系,持续将委托的案件引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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