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 - 向晋州法律事务所请求帮助的缘由
- - 晋州法律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 - 晋州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
- - 晋州法律事务所主张已与受害企业达成和解
- 3. 晋州法律事务所协助结果:诈骗嫌疑成功获判缓刑

- - 如果您希望在晋州法律事务所进行咨询
1. 前来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

前来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因招募有贷款意向者、促使其签订租赁合同,将由此取得的家电产品出售给第三人以获取资金的租赁诈骗而被控告,遂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晋州律师请求了协助。
向晋州法律事务所请求帮助的缘由
前来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实施了通常被称为*内救济的犯罪行为。
委托人招募处境不佳的有贷款意向者,使其加入丧葬互助公司后,在收到相关商品时将其转卖以获取金钱。
最终,委托人因涉嫌诈骗而被控告,遂向晋州法律事务所请求了协助。
*内救济犯罪:意为“我自己救济自己”的新造词,指通过租赁合同等取得的产品立即转卖给第三人以获取资金的变种贷款方式
晋州法律事务所介绍的案件相关法令
晋州法律事务所的晋州律师提到,由于委托人在诈骗犯罪中获得的利得额较高,可能因涉嫌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特经法)而被加重处罚。
诈骗罪 刑法
第347条(诈骗)
①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交付财物或取得财产上利益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以前项方法使第三人接受财物交付或取得财产上利益的,亦处与前项相同之刑。
第351条(惯犯)
以惯常方式犯第347条至前条之罪者,按该罪所定刑罚的二分之一予以加重。
《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的法律》(特经法)第3条
①犯《刑法》第347条(诈骗)、第347条之2(利用计算机等诈骗)、第351条(仅限第347条、第347条之2的惯犯)之罪者,因该犯罪行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的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价额(以下本条中称“利得额”)在5亿韩元以上时,依下列各号的区分予以加重处罚。
- 利得额在50亿韩元以上时: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利得额在5亿韩元以上、不满50亿韩元时:3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协助事项
在晋州法律事务所与委托人进行细致咨询的晋州律师,组建了拥有丰富刑事诉讼经验的大倫律師事務所晋州律师执行团队,并提出了主张。
晋州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
晋州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通过该犯罪行为获得的利得额相较于骗取金额并不大。
委托人主张,其与有贷款意向者及犯罪组织成员分配了犯罪收益,因此委托人所得的份额并不多。
晋州法律事务所主张已与受害企业达成和解
晋州法律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已向受害企业赔偿了部分损失金额。
并强调,受害企业方面已表露出不希望处罚委托人的意愿。
3. 晋州法律事务所协助结果:诈骗嫌疑成功获判缓刑
前来晋州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虽因涉嫌租赁诈骗而被控告,但通过晋州律师的协助,得以免于实刑并获判缓刑。委托人再次向晋州律师表达了感谢。
如果您希望在晋州法律事务所进行咨询
在晋州法律事务所进行咨询的委托人,因涉嫌诈骗而被控告,面临依特经法被加重处罚的状况。
晋州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诉讼胜诉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了协助。
协助结果,委托人在诈骗诉讼中得以免于实刑并获判缓刑。
如果您正经历与上述委托人类似的情况,欢迎随时访问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晋州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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