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因地区住宅组合诈骗到访大倫的委托人

- - 遭遇地区住宅组合诈骗的委托人的经历
- - 地区住宅组合诈骗相关法令及判例
- 2. 为地区住宅组合诈骗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 - 对诈骗行为的证明
- 3. 地区住宅组合诈骗受害者委托人,成功获组合合同金全额返还

- - 地区住宅组合,因诈骗损害相当严重
1. 因地区住宅组合诈骗到访大倫的委托人
因遭遇地区住宅组合诈骗而到访大倫的委托人表示,加入🔗地区住宅组合时该组合所主张的内容全部为虚假,因此希望在退会的同时返还所缴纳的入会金。
遭遇地区住宅组合诈骗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在熟人推荐地区住宅组合后,加入了OO组合。
OO组合宣传称,事业用地已确保约75%,今后组合设立认可及事业计划批准所需的用地完全能够达成。
信以为真而签订组合员加入合同的委托人,包括临时合同金在内,先后分三次共缴纳了6,500万韩元。
然而约两年间事业未能正常推进,据悉实际上连事业所需土地的一半都未能确保。
为此,包括委托人在内的部分组合员以诈骗及背信嫌疑对OO组合长和业务代理公司等提起了刑事告诉。
委托人希望在该刑事告诉之外,🔗退出地区住宅组合,并返还已缴纳的6,500万韩元。
地区住宅组合诈骗相关法令及判例
▣ 韩国《住宅法》第11条(住宅组合的设立等)
② 根据第1项规定,为筹备住宅而拟取得住宅组合设立认可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要件。
1. 需确保相当于该住宅建设用地80%以上的土地使用权源*。
2. 需确保相当于该住宅建设用地15%以上的土地所有权**。
* 使用权源:在一定期间内为特定目的而可以使用的法律权利。不一定伴随所有权,可以以租赁权、传贳权等多种形式存在。
** 所有权:对土地的完全支配权。所有权人不仅可以使用该土地,还拥有处分(出售、赠与、出租等)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
在为地区住宅组合的设立认可而招募组合员时,参照该招募相关交易的惯例与诚信原则,是否属于以应受谴责的方式就交易的重要事项的具体事实作出虚假告知的情形,应综合相关法令与规约的内容、招募公告的内容与当时的招募现况及其前后的进展经过等各种情况,结合具体状况合乎目的地予以判断。
- 参见韩国大法院2021.10.28.宣告2021다257743判决等
2. 为地区住宅组合诈骗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为遭遇地区住宅组合诈骗、希望取回6,500万韩元的委托人,大倫提供了如下协助。
对诈骗行为的证明
要取得住宅组合设立认可,须确保事业用地80%以上的使用权源。
OO组合在委托人签订组合合同当时,实际仅确保了事业用地中约10%,却存在谎称已确保75%用地的欺骗行为。
大倫将载有相关内容的录音记录作为证据提出,证明了诈骗行为。
3. 地区住宅组合诈骗受害者委托人,成功获组合合同金全额返还
因地区住宅组合诈骗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委托人,在大倫的协助下成功取回了全部款项。
地区住宅组合,因诈骗损害相当严重
地区住宅组合因无需认购存折、办理程序简便、能节省开发商利润从而可以较低价格获得住宅等优点,受到了许多人的关注。
但组合员招募并不容易,尤其是土地确保困难,事业中断的情况屡见不鲜。
此外,由于监督体系也较为松散,会计处理不透明,侵占或背信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如果遭遇了地区住宅组合诈骗,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迅速提起合同金返还诉讼。
如需相关方面的帮助,请随时到访🔗大倫律師事務所。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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