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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损害赔偿(其他)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 | 遭遇损害赔偿诉讼的委托人,在大倫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协助下胜诉

前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求助的委托人曾面临支付数千万韩元损害赔偿金的危机,但在大倫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律师的协助下得以胜诉。

CONTENTS
  • 1. 前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求助的委托人有何遭遇?
    • - 大倫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经历
    • -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律师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 2.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胜诉策略是什么?
    • -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强调“合同条款”
    • -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强调“委托人遭受的损失”
  • 3.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驳回原告诉请”
    • - 对损害赔偿诉讼有疑问?

1. 前往议政府律师事务所求助的委托人有何遭遇?

来到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经营着一家搬家公司。

一名客户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委托人需要议政府律师的帮助。议政府律师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大倫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经历

委托人是一位经营搬家公司20余年的资深经营者。

一天,他接到一名40多岁女性关于搬家的咨询。

对方称,其熟人A某正在考虑搬家,但目前忙于其他事务,因此由她代为询问搬家费用报价。

委托人在查看A某的物品数量后,给出了80万韩元的报价。

但当时A某何时搬家、搬到哪里,具体日程尚未确定。

因此,A某表示除使用打包搬家服务外,还打算使用搬家物品保管服务。

委托人向A某一方报出了搬出费用、日后再次搬入费用以及整月物品保管费的合计金额。

A某接受了该报价,受托办理搬家相关事务的A某熟人向委托人支付了部分搬家费用。

随后,A某的物品被搬进了委托人的仓库。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事情经过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

但整月期满后,A某一方仍未表示要搬走物品。为此,委托人要求其支付延长期限相应的物品保管费,A某的熟人汇付了该笔款项。

下一个月度保管周期也已届满,但仍未传来A某搬家的消息,A某一方也没有支付物品保管费。

因A某一方以有难处为由提出请求,委托人一直未收取保管费,最终在7个月后发出了最后通牒。

委托人告知对方,如不搬走这些物品,将予以处置并用来抵扣保管费。

对此,A某一方的熟人也曾表示知悉。

但他们最终仍未搬走这些物品,因此委托人将部分物品放到二手交易平台出售或予以丢弃。

然而翌年,A某突然询问自己的物品,在听到委托人称已处置后,便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为此,委托人来到议政府律师事务所,请求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协助。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律师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韩国《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因故意或过失实施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负有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2.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胜诉策略是什么?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制定了专业的抗辩策略,以帮助委托人胜诉。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强调“合同条款”

A某一方主张,在与委托人商谈搬家费用时,双方曾约定在搬入新居时支付物品保管费。

但这并非事实。

委托人与A某一方签订的合同中载有关于保管搬家物品的规定。

其中规定,因客户原因延长保管期限时,相关费用应预先支付;如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未收到任何通知,公司可以自行处置保管物品。

此外,委托人的熟人在收到委托人要求支付延期保管费的短信后答复“知道了”,并汇付了一个月的物品保管费。

这表明A某一方也充分知晓物品保管费应当预先支付。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基于上述情况强调,A某的主张应予驳回。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强调“委托人遭受的损失”

A某超过3年未取走自己的物品。

A某本应支付的保管费高达1000万韩元。但A某没有付款,因此该笔费用只能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此外,由于委托人的仓库堆满了A某的物品,委托人也无法接待新客户。

因A某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其实是委托人。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指出上述事实,为委托人进行了代理。

3.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协助结果:“驳回原告诉请”

在议政府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系统协助后,韩国法院支持了委托人,并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明,本案合同中载明,如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未收到任何通知,即同意仓库自行处置保管物品,因此应当认定委托人出售部分搬家物品属于依据合同实施的正当行为

对损害赔偿诉讼有疑问?

以上介绍了委托人遭公司客户起诉并被要求赔偿数千万韩元,但在议政府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摆脱危机的案例。

议政府律师事务所设有由具备丰富民事诉讼经验的律师组成的🔗“民事·损害赔偿团队”

该事务所可承办借款、投资纠纷、工程款、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多个领域的诉讼,如有相关疑问,欢迎随时联系议政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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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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