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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协助 | 离婚委托人的财产分割及抚养费请求获支持

来访议政府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希望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议政府律师的协助下,财产分割及抚养费请求获得支持。

CONTENTS
  • 1. 来访议政府法律事务所的缘由
    • -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进行的咨询
    • -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介绍的离婚诉讼相关法令
  • 2.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 -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主张家庭破裂的原因在于被告
    • -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主张被告有必要支付抚养费
    • -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主张被告在经济上不负责任
  • 3. 经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协助,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及抚养费请求获支持
    • - 如您来访议政府法律事务所

1. 来访议政府法律事务所的缘由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

来到议政府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希望通过与被告丈夫的离婚诉讼取得亲权及抚养权,并请求财产分割和抚养费,因此向议政府律师进行了咨询。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进行的咨询

来访议政府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与丈夫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系法律上的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并共同生活。

委托人与丈夫的婚姻生活并不和睦。

这是因为婚姻生活期间,丈夫频繁辞职,没有稳定收入,还经常离家出走,不照顾家庭。

其后,丈夫要求委托人离婚,并对委托人进行威胁。

为在针对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取得亲权及抚养权并请求财产分割,委托人向议政府法律事务所请求协助。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介绍的离婚诉讼相关法令

■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介绍的离婚诉讼相关法令

▶韩国《民法》第840条(裁判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有下列各项事由之一的,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离婚。<修订于1990. 1. 13.>

1. 配偶有不贞行为时

2. 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

3. 受到配偶或其直系尊亲属严重不当待遇时

4. 本人的直系尊亲属受到配偶严重不当待遇时

5. 配偶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时

6. 有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时

▶韩国《民法》第837条(离婚与子女抚养责任)

①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子女抚养的事项。

② 第1款所述协商应包括下列事项。

1. 确定抚养人

2. 承担抚养费用

3. 是否行使探望权及其方式

③ 第1款所述协商有违子女福祉时,家庭法院可以命令补正,或依职权斟酌子女的意愿、年龄、父母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形,确定抚养所需事项。

④ 未能就抚养事项达成协商或无法协商时,家庭法院应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此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家庭法院应斟酌第3款所述情形。

⑤ 家庭法院认为为子女福祉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父亲、母亲、子女及检察官的请求或依职权,变更有关子女抚养的事项,或作出其他适当处分。

⑥ 第3款至第5款的规定,除抚养事项外,不改变父母的权利义务。

*有关详情,建议接受🔗专业律师法律咨询

2.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的协助

为帮助委托人在离婚诉讼中解除婚姻关系,并获得财产分割及抚养费,议政府法律事务所组建了具有丰富离婚诉讼知识的议政府律师办案团队提供协助。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主张家庭破裂的原因在于被告

被告曾辱骂委托人,对家庭漠不关心,并且自离家出走后也未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主张,因被告的行为,夫妻关系中的感情与信任已经丧失,婚姻关系已破裂至无法恢复的程度。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主张被告有必要支付抚养费

委托人一直代替对子女漠不关心的被告,独自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责任。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主张,应指定委托人行使亲权及抚养权,并由被告向委托人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主张被告在经济上不负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因停职和频繁跳槽,很少从事经济活动。

议政府法律事务所指出,委托人为维持家庭生计一直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自承担家务和子女抚养,主张在财产分割时对此予以考量。

3. 经议政府法律事务所协助,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及抚养费请求获支持

来访议政府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在离婚诉讼中取得了亲权及抚养权,其财产分割和抚养费请求也获得支持。委托人再次向议政府律师表达了谢意。

如您来访议政府法律事务所

来访议政府法律事务所的委托人希望通过与丈夫的离婚诉讼取得亲权及抚养权,并请求财产分割和抚养费。

议政府律师凭借丰富的离婚诉讼胜诉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了协助。

经协助,委托人取得了亲权及抚养权,其财产分割和抚养费请求也获得支持。

如果您正面临与上述委托人类似的情况,欢迎随时前往大倫律師事務所的🔗议政府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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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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