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寻求殴打案件辩护律师的当事人的经历

- - 寻求殴打案件辩护律师的当事人的殴打案件情形
- - 殴打案件辩护律师讲解的殴打他人(暴行罪)处罚幅度
- 2. 殴打案件辩护律师为争取无罪宣判所采取的策略

- - 主张控告人的陈述缺乏可信性
- - 主张住院时的陈述与警方调查时的陈述存在差异
- - 主张证人们的陈述与控告人的陈述存在差异
- 3. 殴打案件辩护律师协助案件的结果“无罪”

1. 寻求殴打案件辩护律师的当事人的经历
寻求殴打案件辩护律师的当事人的殴打案件情形
寻求殴打案件辩护律师的当事人在住所附近散步时,与同小区居民发生了争执。
双方虽有过激烈言辞,但当事人从未实施殴打行为,仍被发生争执的对方报案,案件正在接受调查。
主张受到损害的对方还提交了医院诊疗证明等,形成了诸多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
为避免蒙冤留下前科,当事人决定与殴打案件辩护律师一同推进案件,争取无罪宣判。
殴打案件辩护律师讲解的殴打他人(暴行罪)处罚幅度
▷ 刑法上殴打他人(暴行罪)的处罚
刑法第260条(殴打、 殴打直系尊亲属) |
① 对他人身体实施殴打者,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拘留或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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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殴打案件辩护律师为争取无罪宣判所采取的策略
主张控告人的陈述缺乏可信性
殴打案件辩护律师向当事人说明,即便存在殴打有罪的嫌疑,也应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审视罪责。
但本案中,与公诉事实相符的直接证据仅有控告人的陈述。
为此,殴打案件辩护律师主张控告人的陈述缺乏可信性。
主张住院时的陈述与警方调查时的陈述存在差异
控告人在住院时陈述称“遭到使用凶器的殴打”。
但经殴打案件辩护律师调查,控告人在警方调查时却陈述称“因当事人用拳头殴打而倒地”。
殴打案件辩护律师据此指出住院时的陈述与警方调查时的陈述存在差异,主张控告人的陈述内容不断变化。
主张证人们的陈述与控告人的陈述存在差异
殴打案件辩护律师审查了证人们的陈述。
据证人们陈述,周围物品受损的经过,是证人们在制服被告人的过程中造成的。
殴打案件辩护律师以证人们的陈述为依据,主张可推定物品受损并非当事人的殴打行为所致。
3. 殴打案件辩护律师协助案件的结果“无罪”
在殴打案件辩护律师协助下当事人获得无罪宣判
殴打他人(暴行罪)通常被称为“被害人意思不罚罪”,只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便不会提起公诉,往往能较快结案。
但本案中并不存在被害人,而是基于虚假报案的内容,因此本案并非寻求尽快和解及从宽处理,而是以证明清白为优先。
该案发生在没有监控的小店门前,证明清白颇有难度,但通过与自有侦查应对团队、证据调查团队的协作,最终顺利证明了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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