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进行釜山法律咨询的委托人

- 2. 通过釜山法律咨询协助委托人

- - 通过釜山法律咨询主张的会计账簿查阅请求依据
- 3. 釜山法律咨询协助结果:获准查阅会计账簿请求

1. 前来进行釜山法律咨询的委托人

以釜山法律咨询寻求帮助的委托人系少数股东,希望查阅及复制该企业的会计账簿。
原因在于,怀疑作为债务人的代表董事存在🔗侵占及不正当行为。
作为股东,为消除对公司经营的疑问,委托人决心申请查阅会计账簿,并为此向大倫请求法律咨询。
2. 通过釜山法律咨询协助委托人
通过釜山法律咨询,大倫协助委托人办理了为侵占控告而提出的会计账簿查阅申请诉讼。
大倫釜山律师以委托人“为何须查阅会计账簿”的理由为基础,说服了合议庭。
通过釜山法律咨询主张的会计账簿查阅请求依据
通过釜山法律咨询,大倫釜山律师就债务人的侵占及不正当行为嫌疑进行了主张。
委托人系持有债务人已发行股份约7%的股东,是对公司顺利、健全运营享有权利的当事人。
通过釜山法律咨询,委托人主张:债务人在最近10年间营业利润率下降,招待费、薪酬、办公室租金、车辆租赁费却有所增加。
委托人曾向债务人索要与公司业绩相关的资料,债务人却未能作出明确答复。
此外,通过釜山法律咨询,委托人还主张:债务人在定期股东大会上从未经过对财务报表的批准及其他议案的批准程序,也从未向作为股东的债权人提供过财务报表。
通过釜山法律咨询了解的本案法令及判例
《商法》
第366条(少数股东的召集请求)
①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载明会议目的事项与召集理由的书面或电子文书,向董事会提出召集临时大会的请求。
② 有第1款的请求后,仍未迟延地履行大会召集程序的,提出请求的股东可经法院许可召集大会。此时,股东大会的主席可由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选任。
③依第1款及第2款规定召集的大会,可选任检查人以调查公司的业务与财产状况。
第466条(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
①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附具理由的书面,请求查阅或复制会计账簿与文件。
②公司若不能证明第1款股东的请求为不当,则不得拒绝。
首尔地方法院1998年4月1日宣告97가합68790判决
公司在执行业务时,发生足以怀疑其实施了不正当行为的具体事由,或公司业务执行发生违反法令或章程的重大事实,抑或存在足以使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具体事由,又或存在足以认为股东有必要掌握公司经营状况或加以监督、纠正的具体事由的,应认可股东的查阅及复制请求。
3. 釜山法律咨询协助结果:获准查阅会计账簿请求
通过釜山法律咨询,委托人成功获准查阅及复制会计账簿申请,此后得以进一步提起侵占控告。
委托人表示:“我为解开对公司经营的疑问而寻求法律咨询。多亏大倫釜山律师的咨询,才获得申请许可,得以推进侵占控告。”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