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为进行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上诉审而来的委托人

- -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的案情
- -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幅度
- 2. 大倫为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上诉审胜诉提供的协助

- - 主张因违反《残疾人福利法》致委托人受伤
- - 提交用于证明违反《残疾人福利法》事实的证据材料
- -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主张疗养医院经营者未履行义务
- 3.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上诉审结果,胜诉

- - 在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上诉审中胜诉
1. 为进行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上诉审而来的委托人
决定进行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上诉审的委托人为获得专业律师的协助,来到大倫。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的案情
委托人此前曾就违反《残疾人福利法》一事提起诉讼,因不服一审结果而决定提起上诉。
委托人在疗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该院医务人员疏于监护、监督且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出现肛裂、急性肾损伤等症状。
委托人入住疗养医院前,除因长期卧床生活导致呼吸功能较弱外,肾功能等均属正常。
委托人因此以违反《残疾人福利法》为由控告疗养医院所属医务人员,但认为一审量刑过轻、有失妥当,故希望提起上诉。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幅度
■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幅度
▶ 第59条之9(禁止行为)
任何人均不得实施下列任何一项行为。
1. 对残疾人实施使其产生性羞耻感的性骚扰、性暴力等行为
2. 对残疾人的身体实施殴打或造成伤害的行为
2之2. 以殴打、威胁、拘禁或其他不当限制精神或身体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从事违背其自由意志的劳动的行为
3. 遗弃受自己保护、监督的残疾人,或疏于提供包括衣食住在内的基本保护及治疗的放任行为
4. 让残疾人乞讨或利用残疾人乞讨的行为
5. 逮捕或拘禁残疾人的行为
6. 损害残疾人心理健康及发展的情感虐待行为
7. 将为残疾人赠与或给付的财物用于原定目的以外用途的行为
8. 以供公众娱乐或演出为目的,让残疾人表演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杂技的行为
▶ 第86条(罚则)
② 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1. 实施第59条之9第2项所规定行为者(仅限伤害)
③ 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实施第59条之9第2项(仅限殴打)至第6项所规定行为者
2. 大倫为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上诉审胜诉提供的协助
为在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上诉审中胜诉,大倫的专业律师就诉讼的全部程序提供了协助。
主张因违反《残疾人福利法》致委托人受伤
大倫主张,疗养医院医务人员违反《残疾人福利法》,虐待委托人并致其受伤。
其不仅因未清理委托人的大便而造成肛裂伤害,还对委托人实施殴打、虐待,导致其身体出现大面积淤青。
大倫主张,这属于《残疾人福利法》第8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伤害”或同法第86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殴打”。
提交用于证明违反《残疾人福利法》事实的证据材料
大倫的专业律师提交了用于证明违反《残疾人福利法》事实的证据材料。
大倫通过护理记录、住院病程记录、诊断检查结果单、他科会诊申请单等材料,主张委托人身体症状恶化是因疗养医院疏于病情观察及处置等过失所致。
大倫陈述,委托人因此遭受了急性肾损伤等身体及精神痛苦。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主张疗养医院经营者未履行义务
大倫的专业律师主张,疗养医院经营者因未履行义务而违反了《残疾人福利法》。
疗养医院经营者负有通过对护理人员进行充分教育、指导及监督,监控、观察患者是否得到妥善管理的义务。
但经营者疏于履行责任,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害,因此大倫主张其应承担《残疾人福利法》第89条规定的罪责。
3.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上诉审结果,胜诉
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的上诉审结果为,在大倫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取得胜诉。
在违反《残疾人福利法》案件上诉审中胜诉
本案委托人因不服违反《残疾人福利法》诉讼的一审结果,为提起上诉而来到大倫。
大倫的专业律师通过与委托人进行深入沟通,就上诉审的全部程序提供了协助。
诉讼结果为,法院采纳了大倫的主张,使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疗养医院工作人员受到更重处罚,并取得胜诉。
如您正因与上述委托人类似的情况而苦恼,欢迎随时到访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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