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前来清州法律法人的委托人

- 2. 清州法律法人确认的案件基础事实

- - 清州法律法人发送的内容证明回函
- 3. 清州法律法人开展的委托人辩护

- - 清州法律法人,强调委托人案件原告们的意图不当
- - 清州法律法人,强调原告们主张从未签订合同但此为虚假
- - 清州法律法人,强调不存在合同解除事由
- 4. 清州法律法人,成功“驳回原告请求”

1. 前来清州法律法人的委托人
前来清州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人从事液化石油气供应业,他表示自己被提起了供应合同解除确认之诉,请求清州律师提供协助。
2. 清州法律法人确认的案件基础事实
清州法律法人为辩护委托人,确认了本案的基础事实,内容如下。
▲原告们是使用委托人公司所供应液化石油气的某住宅的入住居民
▲原告们同意委托人提供的合同,签订了供应合同
▲委托人获得3吨以下液化石油气销售业许可后,法规发生变更,许可容量变更为0.5吨以下
▲委托人在得知该事实后立即更换为6个0.5吨储罐
▲原告们以委托人曾超过可处理容量安装储罐为由,要求降低供应单价
▲虽已降低供应单价,但原告们以违反韩国《建设产业基本法》为由举报委托人,委托人受到了处罚
▲原告们再次煽动入住居民,发送解除燃气供应合同的通知内容证明后,提起了本案诉讼
清州法律法人发送的内容证明回函
清州法律法人案件的原告们称,已向委托人发送了解除燃气供应合同的通知内容证明,
清州法律法人以如下内容发送了回函。
▲委托人的储罐等燃气供应设施已获得合格判定
▲虽因相关法规变更导致燃气容量减少,但对原告们的供应没有问题
▲持续向入住居民供应了取暖用燃气
▲委托人对入住居民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解除燃气供应合同没有理由
3. 清州法律法人开展的委托人辩护
清州法律法人在发送内容证明回函的同时,开始为委托人辩护。
清州法律法人,强调委托人案件原告们的意图不当
清州法律法人委托人案件的原告们以委托人超过可处理容量安装燃气储罐为由,提出了降低供应单价的无理要求。
对此,委托人虽调整了供应单价,但原告们以委托人超过可处理容量安装燃气储罐为由向相关机构提起控告,委托人已受到处罚。
清州法律法人,强调原告们主张从未签订合同但此为虚假
清州法律法人委托人案件的原告们主张当初并未签订合同。
但这只不过是原告们在提起本案诉讼后事后附加的理由。
清州法律法人,强调不存在合同解除事由
清州法律法人委托人案件的原告们主张委托人违反建设产业基本法应当解除合同,但这并不属于合同中解除条件所规定的事由。
委托人因失误超过可处理容量而违反建设产业基本法属实,但已就此受到处罚,并在得知违反事实后立即更换了储罐容量。
此外,即使存在失误,仅凭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也不会产生民事上的合同解除权。
委托人已在合法资格下向原告们供应燃气。综合上述所有情况,原告们的解除意思表示不合法,不存在解除事由。
4. 清州法律法人,成功“驳回原告请求”

听取清州法律法人辩护的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2.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清州法律法人的委托人曾因违反建设产业基本法,面临关系生计的燃气供应合同也被解除的危机,但在清州法律法人的协助下,成功促使原告们的请求被驳回,诉讼费用也全部由原告们负担。
清州法律法人在本案中由建设集团🔗专业律师团与民事集团专业律师团协作,取得了这一结果。
在各种情况下被冤枉提起诉讼的情形很多,如果您遇到与本案委托人相同的处境,请立即前来清州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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