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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违反租税犯处罚法

釜山税务律师案例 | 釜山税务律师证明其并非实际经营者,违反租税犯处罚法案件获判缓刑

向釜山税务律师寻求协助的釜山委托人,因违反韩国《租税犯处罚法》而面临可能被判处重刑的情况,后在税务律师的帮助下获判缓刑。

CONTENTS
  • 1. 向釜山税务律师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 - 通过与税务律师咨询查明的真相
  • 2. 釜山税务律师“被告人并非实际经营者……只是一名不得不服从指示的员工”
    • - 税务律师解读违反租税犯处罚法的刑罚
  • 3. 法院采纳釜山税务律师的主张

1. 向釜山税务律师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向釜山税务律师寻求帮助的釜山委托人,按照经营者的指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代表理事,后因违反法律而找到税务律师。

釜山税务律师分析认为,委托人案件的问题在于其以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经营者的公司开具了虚假税务发票。

上述行为均按照经营者的指示实施,但委托人仍违反了《租税犯处罚法》中“任何人不得在未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开具税务发票”的规定。

通过与税务律师咨询查明的真相

委托人在与釜山税务律师咨询时坦言,其因经营者的强迫而担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并被迫开具了虚假税务发票。

然而,委托人的上述行为均属于刑事处罚对象。委托人担心被判处重刑,因此请求大倫的釜山税务律师寻找避免被韩国法院当庭羁押的方案。

2. 釜山税务律师“被告人并非实际经营者……只是一名不得不服从指示的员工”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与委托人进行深入咨询,组建了由多名具有丰富租税犯处罚法违反案件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的釜山税务律师团队。

大倫釜山税务律师团队阐明了被告人开具虚假税务发票的经过,并主张对其作出尽可能宽大的处理。

■ 被告人并非实际经营者,而是按照实际经营者的指示开具了虚假税务发票

■ 被告人承认公诉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

税务律师解读违反租税犯处罚法的刑罚

《租税犯处罚法》旨在通过规定对违反税法者的刑罚及行政罚款等事项,提高税法的实效性并树立国民健全的纳税意识,其中规定了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罚等内容。

《租税犯处罚法》第3条(逃税等)① 以诈骗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逃税,或者取得退税、税款抵扣的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逃税税额、获得退税及抵扣税额(以下称“逃税税额等”)2倍的罚金。但是,存在下列任一情形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逃税税额等3倍的罚金。

1. 逃税税额等达到3亿韩元以上,且该逃税税额等达到应申报、缴纳税额(对于由政府根据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核定、征收的税款,是指应核定、告知的税额)的100分之30以上时

2. 逃税税额等达到5亿韩元以上时

② 对犯第1款规定之罪的人,可以根据情节并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刑。

③ 犯第1款规定之罪的人,依照《国税基本法》第45条在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后2年内就逃税税额等进行更正申报,或者依照同法第45条之3在法定申报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进行逾期申报时,可以减轻处罚。

④ 惯常实施第1款规定之罪的人,加重二分之一的刑罚。

⑤ 第1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既遂时间按照下列各项进行区分。

1. 由政府根据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核定、征收的税款:政府核定或调查核定相应税目的课税标准后,其缴纳期限届满时。但是,纳税义务人以逃税为目的,不依照税法申报课税标准,导致政府无法核定或调查核定相应税目的课税标准时,以相应税目课税标准的申报期限届满时为准。

2. 不属于第1项的税款:其申报、缴纳期限届满时

⑥ 第1款规定的“诈骗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是指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致使税款的征收与课征无法进行或明显变得困难的积极行为。

1. 编制双重账簿等虚假记账行为

2. 编制及收取虚假凭证或虚假文书

3. 销毁账簿和记录

4. 隐匿财产,操纵或隐瞒所得、收益、行为或交易

5. 故意不编制或不备置账簿,或者操纵结算单、税务发票、结算单汇总表或税务发票汇总表

6. 操纵《租税特例限制法》第5条之2第1项规定的企业资源计划设备,或者操纵电子税务发票

7. 其他采用欺诈手段实施的行为或不正当行为

3. 法院采纳釜山税务律师的主张

法院采纳了大倫律師事務所釜山税务律师的主张,作出“判处被告人10个月有期徒刑。但是,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缓期2年执行上述徒刑”的判决。

在逃税(逋脱)案件中,如果起诉书或调查记录存在错误之处,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对此进行明确争辩。

只有准备多项有利的量刑材料并专注于程序,才能获得良好结果。

由于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应对的准确程度会影响处罚结果,因此可以说必须获得釜山税务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组建由多名法律专业人士构成的办案团队,最大限度发挥专业能力,并通过以既往解决案例为基础建立的大倫专属诉讼系统,持续推动受托案件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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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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