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找到春川律师的委托人

- 2. 春川律师案件中第三者(男性)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 - 春川律师案件中第三者(男性)的侵权行为
- - 春川律师案件中第三者(男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 3. 春川律师案件中第三者(男性)的主张

- - 春川律师对第三者(男性)主张的反驳
- 4. 春川律师的委托人所获得的判决

1. 找到春川律师的委托人
找到春川律师的委托人表示,其妻子发生了婚外情。
委托人称,对方是妻子的一名男性同事。委托人因遭受精神伤害,希望针对该第三者(男性)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诉讼,因而找到了春川大倫律師事務所。
2. 春川律师案件中第三者(男性)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春川律师委托人的案件中,该第三者(男性)因侵权行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春川律师案件中第三者(男性)的侵权行为
春川律师委托人的妻子从某天起,经常到很晚都不回家或彻夜不归,还化着浓妆、时常醉酒回家。
委托人虽察觉到妻子的行为有些异常,但担心会演变成争吵,便没有与其谈及此事。
后来,委托人登录家中的电脑时,看到了妻子的时间线记录,上面显示的地址并非委托人的家,而是其他公寓和多家汽车旅馆。
委托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但决定先观察。某天上午,他确认妻子没有去上班而是去了汽车旅馆后,便在附近等候,最终看到了妻子与该第三者(男性)的身影。
委托人当场惊慌失措,径直回到家中等待妻子,妻子一回来便对其追问,妻子起初否认,最终承认了与该第三者(男性)的不正当行为。
春川律师案件中第三者(男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韩国最高法院2011므2997号判决
第三者亦不得介入他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导致该夫妻共同生活破裂,从而妨碍属于婚姻本质的夫妻共同生活; 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实施不正当行为,从而侵害属于婚姻本质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妨碍其维持, 并侵害配偶对此所享有的权利、给配偶造成精神痛苦的行为,原则上构成侵权行为。 |
该判决作出了如上判示。
委托人因该第三者(男性)的行为,与妻子之间的信任关系遭到破坏。
委托人承受着极大的精神痛苦,不得不同时接受精神科治疗,甚至陷入没有安眠药就无法入睡的境地。
如此,因该第三者(男性)的不正当行为,委托人的婚姻生活走向破裂,该第三者(男性)有义务就其侵权行为至少以金钱方式向委托人作出赔偿。
3. 春川律师案件中第三者(男性)的主张
在春川律师委托人的案件中,🔗第三者(男性)承认,其与委托人的妻子在职场相识,日久生情,进而发展为恋人关系。
此外,其还向春川律师的委托人表达了诚挚的歉意。
但其主张称,自己不久后便意识到了错误,双方仅交往了两个月左右,时间并不算长,且自结束关系后便未再见面或联系。
春川律师对第三者(男性)主张的反驳
在春川律师委托人的案件中,该第三者(男性)虽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表达了诚挚的歉意,却对不正当行为的程度作出了不实的主张。
仅查看委托人妻子的时间线便可发现,委托人的妻子与该第三者(男性)一有空便前往该男性的公寓及周边的汽车旅馆,与其主张不同,二人的婚外情关系至今仍在持续。
春川律师的委托人因该第三者(男性)而每日饱受痛苦,看到对方不肯承认事实的态度,更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冲击。
应当就该第三者(男性)所实施的行为,至少以金钱方式对委托人予以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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