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找到南杨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 2.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协助

- -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协助 1. 主张控告人主张的不准确性
- -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协助 2. 主张委托人使用了个人费用
- 3.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业务上侵占嫌疑委托人“不起诉”决定

1. 找到南杨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讲解的“侵占罪”
业务上侵占罪,是指违背职务,将业务上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予以侵占的犯罪。
- 违反韩国《刑法》
• 保管他人财物者侵占该财物或拒绝返还的(韩国《刑法》第355条第1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处理他人事务者以违背其职务的行为,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从而给本人造成损害的(韩国《刑法》第355条第2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违背业务上的职务,犯第355条之罪者(韩国《刑法》第356条):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侵占罪量刑因素
▲ 损害发生的危险未大幅现实化的情形
▲ 违背职务程度轻微的情形
▲ 真挚悔过
▲ 无刑事处罚前科
2.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协助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委托人全面否认业务上侵占这一嫌疑事实,并为该主张提供了辩护策略。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协助 1. 主张控告人主张的不准确性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首先指出了控告人的主张不准确这一点。
控告人主张,在支付给委托人的1亿韩元交易款项中,未收到关于6000万韩元的支出明细部分,因此委托人侵占了该笔款项。
然而,查看记载有控告人与委托人为该交易往来款项记录的委托人存款交易明细表便可得知,这并非事实。
大倫南杨州律师事务所将该存款交易明细表作为证据提交,反驳了控告人的主张。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协助 2. 主张委托人使用了个人费用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阐明了委托人与控告人曾为亲属关系这一点。
委托人与控告人是表亲关系。委托人深知控告人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因此在急需款项时,也曾先用委托人本人的现金垫付该款项。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整理了本案款项以现金往来收付的明细,作为证据提交。
委托人基于与控告人的血缘关系,为顺利推进业务,在紧急情况下甚至先垫付自己的个人现金来进行交易业务。
南杨州律师事务所主张,从委托人的行为来看,难以认定其对业务上侵占一点存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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