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接受水原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 - 水原律师咨询所了解的详细情况
- - 水原律师咨询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 2. 水原律师咨询提供的协助

- - 水原律师咨询:针对原告关于“商业秘密”的主张
- - 水原律师咨询:针对原告关于“禁止跳槽”的请求
- 3. 水原律师咨询结果:“原告请求被驳回”

- - 如需接受水原律师咨询
1. 接受水原律师咨询的委托人
接受水原律师咨询的委托人因禁止跳槽(竞业限制)及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而面临损害赔偿诉讼。委托人表示原告的主张均不合理,自己对此感到十分冤枉。
水原律师咨询所了解的详细情况

接受水原律师咨询的委托人讲述了以下情况。
委托人原本在原告公司担任销售人员,该公司从事各类保健食品的加工和流通业务。
委托人认为在原告公司已看不到发展前景,遂分别离职,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开始从事同行业经营活动。
然而数月后,原告以委托人实施违反禁止跳槽(竞业限制)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由,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
原告主张,委托人秘密带走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后,入职经营同类业务的OO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原告公司的客户发送OO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目录等资料,从而侵犯了商业秘密。
委托人表示自己受到冤屈,并向大倫请求协助。
水原律师咨询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保护法,构成商业秘密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① 非公知性
商业秘密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其应处于未在公开出版物等载体上刊载的状态,并且任何人均无法绕过持有人自行获取。
② 经济实用性
能够获得竞争优势,或者获取、开发该信息需要投入相当成本或努力时,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③ 保密管理性
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作为“秘密”进行管理,例如限制可接触该信息的人员或者限制访问方式等。
2. 水原律师咨询提供的协助
通过水原律师咨询详细了解委托人的案件后,大倫认为原告的请求依据并不成立,积极主张这一点应当能够争取驳回其请求。
随后,大倫向法院提出了以下主张。
水原律师咨询:针对原告关于“商业秘密”的主张
原告在起诉状中使用了“本案客户信息”这一用语,却未能准确列明具体项目,仅以“客户名单”的内容提交了材料。
然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此处的信息应当能够被明确列明,但原告未就此提交任何资料或依据,大倫对此提出了主张。
大倫还主张,若仅因原告公司的系统中登记了某一企业的信息,即使委托人日后只是偶然与该企业进行交易,也可能被误认为侵犯商业秘密,这显然并不合理。
水原律师咨询:针对原告关于“禁止跳槽”的请求
原告主张,虽然其与委托人签订了禁止跳槽(竞业限制)协议,但委托人仍入职OO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大倫主张,委托人仅与OO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供应合同,并未入职该公司,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3. 水原律师咨询结果:“原告请求被驳回”
原告主张其营业利润因接受水原律师咨询的委托人而减少,认为委托人违反了禁止跳槽(竞业限制)及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并请求损害赔偿。经大倫细致反驳,法院作出了驳回请求的决定。
如需接受水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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