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为进行工资请求诉讼抗辩而找到大倫的委托人

- - 与大倫律師事務所一同了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工资请求诉讼,大倫律師事務所的辩护

- 3. 大倫律師事務所成功抗辩的工资请求诉讼

1. 为进行工资请求诉讼抗辩而找到大倫的委托人
为进行工资请求诉讼抗辩而委托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人,是大型饲料企业D公司的代表理事,一名离职员工提起了工资请求诉讼,因此需要对此进行抗辩。
该离职员工是保安,主张D公司在其在职期间未支付额外工作、加班津贴、休息日工作津贴等相关工资,并提起了工资请求诉讼。
委托人向在韩国《劳动基准法》等工资请求诉讼方面经验丰富的大倫律師事務所寻求帮助,并将该案件委托给了大倫。
与大倫律師事務所一同了解的案件相关法令
- 韩国《劳动基准法》第50条(工作时间)
① 1周的工作时间除休息时间外不得超过40小时。
② 1日的工作时间除休息时间外不得超过8小时。
③ 根据第1款及第2款计算工作时间时,为进行作业而使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之下的待命时间等,视为工作时间。
- 《劳动基准法》第59条(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的特例)
① 按照《统计法》 第22条第1款,统计厅长公告的有关产业标准的中分类或小分类中,对属于下列各号之一的事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的,可使劳动者进行超过第53条第1款规定的每周(周)12小时的加班劳动,或者变更第54条规定的休息时间。
1. 陆上运输及管道运输业。但是,《旅客汽车运输事业法》 第3条第1款第1号所规定的线路(路线)旅客汽车运输事业除外。
2. 水上运输业
3. 航空运输业
4. 其他运输相关服务业
5. 保健业
② 在第1款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日结束后至下一劳动日开始前,向劳动者连续给予11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
- 《劳动基准法》第63条(适用的除外)
本章及第5章规定的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的规定,对属于下列各号之一的劳动者不予适用。
1. 土地的耕作、开垦,植物的种植(植栽)、栽培、采集事业,以及其他农林事业
2. 动物的饲养,水产动植物的采集、捕获、养殖事业,以及其他畜产、养蚕、水产事业
3. 从事监视(監視)或间断性(斷續的)劳动的人员中,经用人单位取得雇佣劳动部长官批准的人员
4. 从事总统令规定的业务的劳动者
2. 工资请求诉讼,大倫律師事務所的辩护
大倫律師事務所与委托人一同仔细研究了该工资请求诉讼的相关事项,并制定了抗辩策略。
首先,该离职员工主张因工作时间变更而从事了额外工作,但这实际上是委托人公司的保安们以工作强度较低为由,请求通过变更工作时间以便能够使用更长的休假,而委托人接受了该工作时间变更请求。
委托人的公司尽管因变更工作时间导致人工成本上升,仍为了员工的福利接受了该请求,并查明除工作时间变更外并无额外的工作。
此外,该离职员工还要求支付加班津贴及休息日工作津贴。
委托人的公司已从劳动委员会委员长处获得对从事保安及驾驶职务工作者的适用除外批准,并以《劳动基准法》第63条第3号为依据,查明委托人没有支付加班津贴和休息日工作津贴的义务。
3. 大倫律師事務所成功抗辩的工资请求诉讼
采纳大倫律師事務所辩护意见的法院,对本工资请求诉讼作出了如下判断。
▶ 仅凭原告(离职员工)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原告从事了额外工作
▶ 本案中,《劳动基准法》第4章、第5章规定的关于休息日的规定不予适用,因此以休息日工作时间的加算率及带薪休息日等为前提的原告请求缺乏理由
▶ 驳回原告的请求
▶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大倫律師事務所针对上述工资请求诉讼这类企业与劳动者尖锐对立的劳动及工伤案件,提供明确的解答。
富有创意且立体的业务处理,导出令客户满意的结果,希望您将案件委托给持续做到这一点的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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