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光州律师 | 案件背景

- - 制作插画的原因
- - 身份不明者进行传播
- - 选择光州律师的原因
- 2. 光州律师 | 案件审查

- - 案件的争议点
- 3. 光州律师 | 辩论内容

- - 不被视为《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适用物
- - 未产生收益
- - 无同类前科的初犯
- 4. 光州律师 | 在光州律师协助下获暂缓起诉处分

1. 光州律师 | 案件背景
光州律师的委托人当时担任一家面向儿童的游乐公司的代表。
在此期间,他将绘制插画作为爱好并上传到网络,作为插画作家积累着第二职业生涯。
但他逐渐产生了想以插画作家身份获得名气的欲望,因此开始绘制成人内容插画,这一事实成为了问题。
制作插画的原因
委托人约五年间持续绘制插画并上传到网上,但未能获得很大人气。
最终,为了通过口碑传播被更多人知晓并获得名气,他决定绘制成人内容插画。
他共制作了50件成人内容作品,其中一部分还包含使人联想到儿童·青少年的画作。
身份不明者进行传播
某天,一名身份不明的人向委托人提议合作,并获取了委托人的画作。
委托人听信自己的画作能被更多人知晓的说法,便将SNS账号借给了对方。
此后,身份不明者在委托人的SNS上进行上传,委托人因此被指控涉嫌传播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最终被举报至侦查机关。
选择光州律师的原因
本次案件的委托人 是信赖大倫律師事務所的警方调查陪同及案件专责律师分配制度而前来委托的。
大倫律師事務所根据案件类型分配合适的专责律师,通过警方调查陪同防止不利陈述,并对之后的程序也进行系统性应对。
如此,对客户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先管理,并制定预备性策略,从而提供快速的应对方案。
2. 光州律师 | 案件审查
光州律师在细致把握案件争议点后,为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而寻求最佳方案。
特别是,积极运用最近的法院判例来支撑法律解释的适用范围,并把握委托人的立场。
案件的争议点
争议点 | 内容 |
是否为虚构创作物 | 成为问题的插画并非真实存在的人物,而是虚构的创作物,不属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所规定的“利用儿童·青少年的淫秽物” |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适用范围问题 | 将《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适用于实际儿童·青少年未直接或间接参与的情形,存在问题 |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性 | 《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第2条第5号所规定的“可明确被认知为儿童·青少年的表现物”标准模糊 存在处罚范围被任意扩大的风险 |
侵害表达自由之虞 | 在没有明确标准、仅凭表现物外形进行判断的情况下 侵害表达自由的隐忧可能会增大 |
最高法院判例解释 | 最高法院2014年9月24日宣告的2013도4503号判决,援引该判决,仅以登场人物看起来年幼为由 就认定为“利用儿童·青少年的淫秽物”是不当的 |
法律衡平性及处罚力度问题 | 与一般淫秽物传播相比,《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上的利用儿童·青少年淫秽物传播规定了过重的刑罚 将纯粹的创作物也同等处罚,可能违反刑罚体系的比例原则 |
光州律师说明,有必要强调委托人的创作物属于纯粹的虚拟表现物。
然而,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曾有认定虚拟表现物也可成为《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适用对象的情形,因此根据具体情境,法院的判断存在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最终,有必要以委托人并非亲自传播这一点为依据,就《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适用与否展开法理层面的争论。
3. 光州律师 | 辩论内容
光州律师在分析争议事项后,展开了可否认委托人部分嫌疑的辩论。
不被视为《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适用物
委托人绘制的插画虽然在性方面或许有些刺激,但并不存在制作以实际儿童或青少年为对象的角色的事实。
律师强调,角色的特征和故事中并未设定为儿童·青少年,作为纯粹的虚构创作物,即便从社会普通人的视角来看,也能明确区分其并非真实而是虚构的漫画角色。
未产生收益
委托人因身份不明者提议合作,出于一时的贪念而将SNS账号ID借出,结果多件创作物被上传,但这并非委托人亲自上传的。
此外,委托人表明自己未能确认上传的是哪些画作,且仅凭上传到SNS并未实际创造收益。
无同类前科的初犯
4. 光州律师 | 在光州律师协助下获暂缓起诉处分

🔗光州律师 的协助下,委托人 🔗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 一案获得附教育条件的暂缓起诉处分,从而得以免于实刑。
检察机关考虑到相关内容作为插画仅有虚拟人物登场且数量不多、本人正在悔过反省、并承诺将诚实履行防止再犯教育的完成等情节,作出了上述处分。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复制、传播或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所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