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为防御儿童性剥削物处罚而前来的委托人

- - 因持有性剥削物嫌疑前来的委托人
- - 与持有性剥削物相关的法令
- 2. 儿童性剥削物防御对策

- - 正在反省这一点
- - 属于初犯这一点
- - 不存在贩卖·流通情形这一点
- 3. 儿童性剥削物防御成功,缓刑确定

- - 持有性剥削物,若需要协助
1. 为防御儿童性剥削物处罚而前来的委托人
购买并持有儿童性剥削物的委托人因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而难以避免徒刑,为对购买和持有性剥削物的处罚进行防御,前来寻求大倫律師事務所专业律师的帮助。
因持有性剥削物嫌疑前来的委托人
持有儿童性剥削物是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的行为,仅仅持有性剥削物也可能被判处徒刑,是重大案件。
委托人为此怀着沉重的心情,为就购买和持有性剥削物的嫌疑进行咨询而前来大倫。
上个月, 委托人 在刷SNS时,发现了一个将性影像 制作 并贩卖的 SNS 账号。
委托人出于好奇,通过影像当事人的 SNS 账号,表达了想购买性剥削物影像 的意愿。
此后,委托人 通过与SNS 账号当事人的 金钱交易,将该影像 多次 购买并持有。
然而,随着当事人举报了购买影像的人们,委托人也被起诉。
委托人因向自己贩卖影像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且担心持有性剥削物会面临重大处罚,前来拜访拥有专业律师的大倫 。
与持有性剥削物相关的法令
▶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
1. 所谓“儿童·青少年”, 是指未满19岁的人。 但是,已迎来达到19岁之年度的 1月 1日者除外。
5. 所谓“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是指出现儿童·青少年或可被明显认定为儿童·青少年的人或表现物,实施第4号各目之任一相应行为或进行其他性行为的内容,并以胶片·录像物·游戏物或通过计算机及其他通信媒介的图像·影像等形态存在之物。
▶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处罚条款
- 与儿童性剥削物相关的处罚条款也在关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中作出规定。
- 可以确认设有未遂犯处罚条款, 对惯犯也设有加重处罚条款。
- 即使仅 ‘持有’ 或 ‘观看’ 者,也 可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条(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的制作·传播等)
① 制作·进口或出口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者,处无期徒刑或 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以营利为目的,贩卖·出租·传播·提供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或以此为目的而持有·运输·广告·介绍,或公然展示或放映者,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 传播·提供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或以此为目的而广告·介绍,或公然展示或放映者, 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 明知将制作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的情形,仍将儿童·青少年斡旋介绍给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制作者者, 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⑤ 购买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或明知为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而持有·观看者, 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⑥ 第1项的未遂犯予以处罚
⑦ 常习性地犯第1项之罪者,就该罪所定之刑的 二分之 一予以加重。
2. 儿童性剥削物防御对策
为希望就购买和持有儿童性剥削物所面临的徒刑进行防御的委托人,大倫的专业律师提供了协助。
正在反省这一点
委托人已认识到自己购买并持有性剥削物这一行为的严重性。
并对自己因错误行为引发社会争议一事感到后悔。
对此,大倫的专业律师强调了委托人正在深刻反省这一点。
属于初犯这一点
购买并持有儿童性剥削物的委托人是没有性犯罪前科的初犯。
委托人发誓以本次诉讼为契机,绝不再次犯罪。
大倫的专业律师主张,虽然委托人持有了性剥削物, 但本次诉讼应当成为其对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和性剥削物重新进行思考的契机。
不存在贩卖·流通情形这一点
持有的委托人购买并持有了当事人的性剥削物影像。
但经证明,委托人完全没有进一步再传播或贩卖性剥削物的记录。
大倫的专业律师主张委托人并未贩卖和流通性剥削物,并请求减刑。
3. 儿童性剥削物防御成功,缓刑确定
购买并持有儿童性剥削物的委托人,在大倫专业律师的协助下, 获得缓刑而非徒刑,成功进行了处罚防御。
持有性剥削物,若需要协助
儿童性剥削物不仅是贩卖、流通,仅凭购买和持有这一事实,也可能受到重大处罚。
委托人虽然犯了性剥削物犯罪,但在大倫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得以仅止于缓刑。
若您像上述委托人一样,正因持有性剥削物等同类犯罪而苦恼, 欢迎前来大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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