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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跟踪骚扰·电子数据取证

大邱律师事务所|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恢复约11,000则消息作为跟踪骚扰证据

大邱律师事务所在大邱承办过多起刑事案件,与电子数据取证团队合作后恢复了约1万余则消息,取得了跟踪骚扰行为的证据。

CONTENTS
  • 1. 大邱律师事务所|案件背景
    • - 认识加害人的经过
    • - 因涉嫌诈骗被控告的委托人
    • - 请求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恢复数据
  • 2. 大邱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
    • - 对诈骗嫌疑的反驳
    • - 跟踪骚扰相关法律原理
  • 3. 大邱律师事务所|加害人因涉嫌跟踪骚扰被移送检察院

1. 大邱律师事务所|案件背景

大倫律師事務所大邱律师事务所协助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处理跟踪骚扰行为的案例

来到大邱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的委托人是一名遭受网络跟踪骚扰的已婚女性。她在网上结识的一名男子持续联系并纠缠她,因此希望提出刑事控告。

但她表示,因担心此事被丈夫发现,已经删除了即时通信软件中的聊天记录。

最终,大邱律师为安全恢复跟踪骚扰证据,与大倫律師事務所的电子数据取证团队展开了合作。

认识加害人的经过

加害人是在网络游戏中认识的。

两人一起玩游戏,逐渐熟悉起来。

此后,委托人与加害人在线下见面并发生性关系等,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

但委托人对加害人持续提出结婚要求、不断示爱等感到压力,便先提出了分手。

然而,加害人不接受分手,并持续要求见面等,对她纠缠不休。

加害人甚至还不时访问委托人的网络游戏账号,触发通知,以此骚扰她。

因涉嫌诈骗被控告的委托人

最终,委托人坦白自己已婚,并要求加害人不要再联系她。

得知委托人已婚后,加害人以她故意欺骗自己并骗取钱财(约会费用等)为由,以诈骗罪对委托人提出刑事控告

此外,加害人还不断发送消息,以和解金的名义索要钱财。

请求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恢复数据

委托人因害怕丈夫得知此事后与她离婚,删除了自己收到的所有联系内容,但为了控告加害人过度的跟踪骚扰行为,她来到大邱律师事务所。

她还请求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恢复所有证据。

对此,大邱律师与大倫律師事務所🔗证据调查中心合作,恢复被删除的社交媒体消息和游戏应用程序消息。

电子数据取证结果显示,约11,000则消息全部得到恢复

2. 大邱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

大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了案件争议焦点,并准备了反驳意见。

🔗跟踪骚扰处罚法律师对相关法律原理进行了研究,力求查明加害人的行为显然属于🔗跟踪骚扰行为

对诈骗嫌疑的反驳

加害人主张,委托人隐瞒已婚事实与其见面交往,交往期间由其支付的全部约会费用均属于委托人骗取的钱财。

由此可能产生以下疑问。

▷ 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交往是否构成诈骗?

▷ 加害人支付的约会费用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先说结论,如果故意性得到认定,则可能构成诈骗。

🔗假借婚姻实施诈骗罪,是指欺骗对方并假借结婚之名骗取金钱等,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该行为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独立罪名,但如果行为人假借婚姻实施欺骗后 取得财产性利益或使他人交付财物,且具有故意,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但本案情况有所不同。

加害人不断要求委托人与其结婚,并催促她认真交往,但在得知委托人已婚后反复实施跟踪骚扰行为,又以涉嫌诈骗为由提出控告并索要和解金。

律师据此主张,委托人从未要求结婚,也未以此为由索要或骗取钱财

律师反而指出,加害人以诈骗之说威胁委托人,企图以和解金的名义取得钱财

跟踪骚扰相关法律原理

韩国🔗《跟踪骚扰处罚法》是对以下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

行为类型

说明

接近及尾随

接近或尾随对方、其同住人或家人,或者阻挡其去路的行为

等候及监视

在住宅、工作单位、学校等日常活动场所或其附近等候或监视的行为

使物品送达

利用邮件、电话、传真或信息通信网络使物品等送达对方的行为

传递电子信息

利用手机等使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图画、影像或视频图像呈现在对方等人员面前的行为

传递及放置物品

直接或通过第三人使物品等送达对方,或者将物品等放置在住宅等场所或其附近的行为

损坏物品

损坏放置在住宅等场所或其附近的物品等的行为

散布个人信息

利用信息通信网络向第三人提供、散发或发布个人信息、个人位置信息等的行为

冒用身份

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姓名、名称、照片、影像或身份信息,冒充对方的行为

构成的关键在于,上述跟踪骚扰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性

实施上述犯罪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大邱律师事务所|加害人因涉嫌跟踪骚扰被移送检察院

大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电子数据取证结果,证明了加害人的跟踪骚扰嫌疑。

律师尤其指出,加害人不时访问委托人的账号、留下访问记录并触发通知的行为显然属于跟踪骚扰,并以韩国大法院2018.11.14宣告的2018도14610号判决为例进行了说明。

(韩国大法院2018.11.14宣告的2018도14610号判决:向对方手机发送足以引发恐惧、不安的消息,且已达到对方可立即接触该消息的状态时,即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这意味着,即使委托人没有亲自查看应用程序中的访问记录,该行为仍显然属于跟踪骚扰,并符合构成要件。

最终,在电子数据取证团队的协助下,律师得以使用依法恢复的证据进行反驳,委托人的案件也得以移送检察院。

如果像本案一样遭受🔗网络跟踪骚扰,并希望恢复已删除的证据,可通过🔗预约法律咨询提交咨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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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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