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找到光州东区离婚律师的经过

- - 找到光州东区离婚律师的委托人
- -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告知的案件相关法令
- 2.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制定的策略

- -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提供的协助事项
- - 法院对光州东区离婚律师意见的判断
- - 在光州东区离婚律师的协助下推进案件更为有利
1. 找到光州东区离婚律师的经过
委托人得知作为第三者的婚外情对象(女性)与委托人的配偶发生了不正当行为。
为此,委托人希望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就该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找到了光州东区离婚律师。
找到光州东区离婚律师的委托人
委托人 察觉到配偶即使去洗手间时也总是手里拿着手机,并在屋外通话,对此感到可疑。
于是,委托人趁配偶熟睡时查看了配偶的手机。
配偶手机的通话记录、 KakaoTalk聊天记录中充满了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之间不正当行为的证据。
对此感到难以言表的巨大背叛感的委托人 为就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找到了光州东区离婚律师。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告知的案件相关法令
■ 韩国《民法》第766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该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 3年内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
② 自实施侵权行为之日起 经过10年的,亦与前款相同。
■ 对婚外情第三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讼时的注意事项
夫妻因不和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共同生活破裂,夫妻生活的实体已不复存在并客观上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后,即使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配偶也无法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
■ 可向对夫妻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婚外情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但符合下列条件时不属于请求对象
1. 婚外情第三者无法得知本人配偶已婚事实的情形
2. 在婚外情行为发生之前婚姻关系事实上已经终止的情形
2.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制定的策略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为成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与委托人一同分析了案件, 并据此战略性地构想解决方案,为委托人提供了帮助。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提供的协助事项
■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强调了:即使未达到通奸的程度,仅凭不忠实于夫妻贞操义务的一切不正当行为,与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行为的第三者也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
■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强调了被告与委托人的配偶长期互相联系, 并实施了发送仅穿着自己内衣的照片等行为这一点。
■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强调了委托人因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而遭受相当大的精神痛苦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强调了第三者侵害夫妻共同生活或妨碍其维持、并侵害作为配偶的相关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这一点。
法院对光州东区离婚律师意见的判断
法院采纳了 光州东区离婚律师的意见,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30,000,000韩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作出了如上判决。
与光州东区离婚律师共同推进案件的委托人,成功向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请求了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光州东区离婚律师的协助下推进案件更为有利
上述案件是委托人成功向与配偶发生不正当行为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请求 30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例。
如上述案件,为成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需要明确的证据, 因此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推进案件更为有利。
拥有丰富 案件承办经验和解决案例的光州东区离婚律师,希望您前来咨询。
我们将积极协助各位的案件,与您一同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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