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嫌强奸残疾人的委托人

- - 针对残疾人的性犯罪案件经过
- 2. 分析强奸残疾人案件的争点

- - 针对争点制定的策略
- 3. 争取强奸残疾人罪减刑的策略性协助

- - 性犯罪案件律师的策略①变更罪名
- - 性犯罪案件律师的策略②庭审阶段的积极辩护
- 4. 强奸残疾人罪名变更及减刑为“缓刑”成功

- - 针对残疾人的性犯罪案件应对方法
1. 涉嫌强奸残疾人的委托人

委托人因涉嫌强奸残疾人而接受刑事审判,并在一审中被判处徒刑。
为通过上诉审争取减刑,委托人找到了性犯罪案件律师。
针对残疾人的性犯罪案件经过
委托人在与有智力障碍的亲属A某发生性关系后遭到控告。
委托人主张“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但A某陈述称“并未作出实质性同意”。
侦查机关根据A某的残疾程度及其陈述,以涉嫌“强奸残疾人”对委托人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可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以及其残疾特点等,认定委托人构成强奸残疾人罪,并判处其实刑。
一审判决作出后,委托人表示自己受到冤屈并决定上诉,随后找到性犯罪案件律师请求协助。
2. 分析强奸残疾人案件的争点
一审对委托人适用的罪名包括 韩国《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规定的强奸残疾人、亲属强奸等。
其中,强奸残疾人罪以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状态为前提,适用的法定刑非常严厉。
条款 | 法定刑 |
《性暴力处罚法》第5条 (亲属强奸)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性暴力处罚法》第6条第1款 (强奸残疾人) | 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
但性犯罪案件律师在准备上诉审时,注意到委托人的行为难以被必然认定为“利用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实施强奸”。
律师认为,该行为反而更接近利用被害人的残疾特点和沟通方式等实施奸淫或猥亵。
因此,性犯罪案件律师研究了将罪名变更为“以欺骗等手段奸淫残疾人”等适用相对较低法定刑罪名的可能性。
条款 | 法定刑 |
《性暴力处罚法》第6条第5款 (以欺骗等手段奸淫残疾人)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针对争点制定的策略
本案的核心争点如下。
▷ 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否确实缺乏作出决定及拒绝的能力?
▷ 是否反而是利用被害人的认知特点诱导其发生性关系?
基于上述争点,性犯罪案件律师着重指出“无法反抗状态”这一构成要件并不充分,并制定了在上诉审中争取将罪名变更为“以欺骗等手段奸淫残疾人”等罪名的策略。
3. 争取强奸残疾人罪减刑的策略性协助

在强奸残疾人案件的上诉审中,性犯罪案件律师将重点放在对“强奸残疾人”这一重罪罪名本身提出争议,并提供了具体且多角度的协助。
律师并未止步于主张量刑事由,而是通过重新审查行为性质及法律构成要件本身,制定了可争取免于实刑的实质性策略。
性犯罪案件律师的策略①变更罪名
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刑的“强奸残疾人”指控,律师积极强调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状态这一点并未得到充分证明。
同时,将争取把罪名变更为“以欺骗等手段奸淫残疾人”作为上诉审策略的核心。
→ 主张其具备一定程度的意思决定能力
∙ 重新整理一审中被忽略的间接证据及通信记录
→ 提出被害人可能表现出“自愿态度”
∙ 指出被害人的陈述在侦查初期与审判阶段并不一致
→ 尝试削弱陈述的可信性
性犯罪案件律师的策略②庭审阶段的积极辩护
在上诉审庭审过程中,性犯罪案件律师获取了能够客观反映事实关系的各种证据并提交法庭。
此外,律师还主张了以下量刑酌情事由。
▷ 属于初犯
▷ 需要赡养家庭的情况
律师还持续协助委托人充分准备陈述并应对出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始终坚定地维持辩护策略。
4. 强奸残疾人罪名变更及减刑为“缓刑”成功

经过围绕变更强奸残疾人罪名展开的集中法律争辩,上诉审法院将罪名变更为“以欺骗等手段奸淫残疾人”,并对委托人判处缓刑而非实刑。
原本因一审实刑而面临被收监风险的委托人,最终在上诉审后得以戏剧性地重返社会,并表示“真心相信并委托给你们是正确的选择”,向律师表达了深切谢意。
针对残疾人的性犯罪案件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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