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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天安性犯罪律师协助]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 性犯罪 青少年不予移送

委托人找到天安性犯罪律师时尚未成年,因通过SNS与女学生进行淫秽对话而遭到控告,学业也面临受到严重影响的风险。

CONTENTS
  • 1. 找到天安性犯罪律师的经过
    • - 向天安性侵案件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
    • -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介绍案件相关法令
  • 2. 天安性犯罪律师的协助事项
    • -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主张被害人从未表示拒绝
    • -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主张被害人所称害怕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实
    • -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主张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处罚对象
  • 3. 天安性犯罪律师的协助结果“不予移送”

1. 找到天安性犯罪律师的经过

委托人是一名高中生,因通过SNS消息与一名女学生进行淫秽对话,在已受到校园暴力委员会第6号处分的情况下又遭到警方控告,因此紧急找到了天安性侵案件律师。

向天安性侵案件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

向天安性侵案件律师请求协助的委托人是尚未成年的高中生。

委托人与平时关系亲近的女学生彼此抱有异性好感,并互相联系。

据称,在此过程中,双方进行了涉及性的对话,委托人也曾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委托人因上述内容受到校园暴力委员会第6号处分后,事情看似已经结束,但随后又因性犯罪被控告至警方,事件再次浮出水面。

校园暴力委员会作出的处分本就较重,加之近期对校园暴力施害者的处罚不断加强,委托人陷入了不利境地。

因此,委托人担心今后升入大学可能会受到影响,为应对处罚,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天安性犯罪律师请求协助。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介绍案件相关法令

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 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3条(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

以引发或满足本人或他人的性欲望为目的,通过电话、邮件、计算机或其他通信媒介,使会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言语、声音、文字、图片、影像或物品传达到对方的人,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韩国犯罪少年(14岁以上至不满19岁)的处分

犯罪少年:年满14岁、不满19岁,实施违反刑罚法令之犯罪的少年

处分: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均可适用

是否留有记录:受到保护处分时无犯罪记录×,受到刑事处分时有犯罪记录○

■ 保护处分的决定

1. 委托监护人或能够代替监护人保护少年的人员进行监护

2. 听课命令

3. 社会服务命令

4. 由保护观察官实施短期保护观察

5. 由保护观察官实施长期保护观察

6. 委托《儿童福利法》规定的儿童福利设施或其他少年保护设施进行监护

7. 委托医院、疗养院或《关于受保护少年等处遇的法律》规定的医疗康复少年院

8. 送交少年院,期限不超过1个月

9. 短期送交少年院

10. 长期送交少年院

2. 天安性犯罪律师的协助事项

天安性犯罪律师为避免委托人受到处罚,制定了系统的应对策略。律师提交了被害人与委托人的对话内容,并强调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不成立。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主张被害人从未表示拒绝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提交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内容。

律师据此主张,被害人同意进行性方面的对话,且从未对此明确表示拒绝。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主张被害人所称害怕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实

被害人主张,因害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而未能作出回应。

但被害人曾积极参与性方面的对话,且存在辱骂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因此律师主张被害人的上述陈述存在矛盾。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主张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处罚对象

对于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如果已取得对方的谅解或同意,即使使对方接触到会引起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内容,也不属于处罚对象。

本案被害人首先开始了性方面的对话,可视为其已明确同意进行此类对话,因此律师主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不成立。

3. 天安性犯罪律师的协助结果“不予移送”

警方采纳了天安性犯罪律师的主张,作出了不予移送决定。 委托人因此成功避免受到处罚,案件得以结案。

未成年人性犯罪需要应对

上述案件是尚未成年的委托人因涉嫌利用通信媒介实施淫秽行为而遭到警方控告的案例。

天安性侵案件律师证明犯罪不成立后,委托人得以不予移送结案。

即使是未成年人,如果青少年实施性犯罪等严重犯罪,也可能受到刑事处分并留下犯罪记录。

因此,有必要在天安性侵案件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应对。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承办过多起性犯罪案件的专业律师从警方调查阶段起亲自陪同,为委托人的案件提供积极协助。

如果您因面临与上述案件相同的情况而需要避免受到处罚,敬请向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天安性犯罪律师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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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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