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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第三者损害赔偿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起诉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获赔3,000万韩元

为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而向本法律法人寻求协助的委托人,希望起诉丈夫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离婚专业律师为委托人提起诉讼提供了协助。

CONTENTS
  • 1. 拟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的委托人
    • - 委托人的请求
  • 2.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概念说明
    • -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程序
    • - 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
  • 3. 离婚专业律师协助提起诉讼
    • - 与证据调查中心合作
    • - 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 4.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结果

1. 拟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的委托人

以下是因准备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而向本法律法人的离婚专业律师寻求协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与丈夫维持了20年的婚姻关系,并于约10年前得知丈夫有婚外情。


当时,丈夫称那只是一时的错误并请求原谅,委托人考虑到年幼的孩子,原谅了丈夫。


此后,委托人与丈夫恢复了原有关系,过着平静的家庭生活。


但最近丈夫不断要求与委托人离婚,委托人察觉异常,在追问丈夫后得知他再次有了婚外情。


委托人深受打击,与丈夫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见面并要求她结束这段关系,但对方竟厚颜无耻地否认了婚外情事实。


因此,委托人找到了本法律法人的离婚专业律师,希望起诉丈夫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

拟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的委托人

委托人的请求

委托人表示,考虑到孩子的问题,是否离婚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因此只准备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委托人担心,如果不与丈夫离婚,就无法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专业律师决定与证据调查中心合作,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并争取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2.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概念说明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与配偶发生不贞行为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其法律依据为韩国《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责任)。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身份关系,因此侵害该关系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但离婚后发生的婚外情不属于该诉讼的对象,只有离婚前发生的不贞行为才能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配偶,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该诉讼则是针对配偶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起的。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程序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程序阶段说明
收集证据收集能够证明不贞行为的证据
(KakaoTalk聊天记录、照片、住宿记录、陈述书等)
提交诉状向有管辖权的韩国家庭法院或地方法院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提交答辩状及辩论被告方提交反驳意见及证明材料,由审判庭进行审理
宣判审判庭根据审理结果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并作出判决

证据不足时,诉请很可能被驳回,因此在诉讼前充分收集住宿场所出入记录、消息原件等实物证据十分重要。

精神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固定金额,而是由审判庭根据以下标准及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断。

计算标准因素说明
婚姻存续时间婚姻存续时间越长、关系越稳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越高
不贞行为持续时间不贞行为持续时间越长、发生次数越多,责任越重
实施不贞行为的态度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积极参与不贞行为或知晓对方已婚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将增加
对婚姻破裂的责任程度不贞行为越是离婚的直接原因,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越高

如果像本案委托人一样不离婚,只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对方对婚姻破裂的责任程度相对较低,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可能减少。


因此,只有寻求离婚专业律师的协助并进行充分、稳妥的应对,才更有可能取得期望的结果。

3. 离婚专业律师协助提起诉讼

为帮助委托人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离婚专业律师提供了以下协助。

与证据调查中心合作

离婚专业律师与证据调查中心合作,收集了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所需的以下证据。

1. 行车记录仪视频

2. 通话录音文件

3. 配偶承认婚外情的录音文件

证据调查中心不仅收集了证据,还将证据材料整理成可在提交诉状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的形式。

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因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不贞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委托人原本计划将子女抚养成人后与丈夫共度晚年,但因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不贞行为,委托人的晚年计划全部被打乱。


韩国《民法》第750条(侵权行为的内容) 因故意或过失实施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者,应承担赔偿该损害的责任。

韩国《民法》第751条(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①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或名誉,或使他人遭受其他精神痛苦者,对非财产损害亦负赔偿责任。

离婚专业律师援引韩国《民法》第750条、第751条,主张本案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有责任向委托人赔偿3,0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结果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结果

在离婚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审判庭就委托人的案件作出判令婚外情第三者(女性)向委托人支付3,0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决


委托人曾担心因未与丈夫离婚,只能获得较少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离婚专业律师与证据调查中心收集了确凿证据并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因此委托人最终获得了3,0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信有许多人像本案委托人一样,在准备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时,正为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而苦恼。


如果您将案件委托给本法律法人的离婚专业律师,我们将努力制定适合委托人案件的策略,争取取得有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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