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 | 案件内容

- 2.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 | 构成要件及处罚幅度

- - 制作·利用性剥削物胁迫嫌疑
- 3.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 | 嫌疑应对方法

- - 性犯罪专业律师协助事项
- 4.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 | 案件结果

1.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 | 案件内容
这是一位委托人的经历:他因涉嫌拟制强奸未成年人、利用性剥削物胁迫等罪名,向本法人的性犯罪专业律师寻求了协助。
据悉,委托人为30岁出头,长期患有抑郁症,过着与社会隔绝的生活。
其间,他与在网络社区结识的本案被害人——一名13岁的未成年人开始互发消息、展开交流。

在持续交流的过程中,两人实际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其间委托人还通过手机接收了被害人拍摄的视频。
此后,当被害人中断了与委托人的联系时,委托人出于担心会再次与倾心之人失去联系的不安,做出了以散布该视频相威胁的错误行为。
数周后,警方执行逮捕令,在委托人住所扣押了电脑、U盘等存储介质。
由此,委托人被指涉嫌拟制强奸未成年人罪、拟制强奸未成年人致伤罪、制作及利用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胁迫等罪名,面临被判处实刑的危机。
2.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 | 构成要件及处罚幅度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罪是指,奸淫未满16周岁的儿童·青少年时,无论其是否同意,均视为强奸的犯罪。
只要被害人未满16周岁且发生了性关系,即构成拟制强奸未成年人的嫌疑。
19周岁以上的人奸淫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致伤的嫌疑,适用于上述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受到伤害的情形。
本案委托人被指涉嫌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致使被害人阴部受伤。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致伤罪属于加重处罚对象,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制作·利用性剥削物胁迫嫌疑
制作性剥削物罪是指拍摄、制作、散布、持有儿童·青少年性行为的行为。
以儿童及青少年为对象制作性剥削物的,处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以该拍摄物等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为要挟进行胁迫、恐吓,或强迫进行性剥削,则适用利用性剥削物胁迫罪。
若认定构成利用性剥削物胁迫罪,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 | 嫌疑应对方法
若被指涉嫌拟制强奸未成年人致伤,被判处实刑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应作如下应对。
· 整理证据及事实关系:对数字取证、即时通讯记录、被害人陈述等事实关系进行全面审查
· 保护被害人及和解:为被害人提供治疗支持、真诚的道歉与和解,是量刑中重要的酌情事由
· 审查是否构成致伤:通过医学鉴定,若伤害轻微或不存在因果关系,可就致伤的适用提出争辩
· 防止再犯计划:准备心理治疗、性认知改善教育等阻断再犯可能性的措施
性犯罪专业律师协助事项
性犯罪专业律师在案件的全过程中提供了如下协助。
1. 初期咨询及精细掌握事实关系
委托人被逮捕后不久,性犯罪专业律师通过紧急会见,按时间顺序细致调查了案件的前后情况、与被害人联系·见面的经过、数字资料的保管状态等。
律师在初期阶段整理了委托人系初犯、患有抑郁症的治疗经历,以及未隐瞒犯罪、立即承认事实等情况,并迅速传达给侦查机关。
2. 确保自白与悔过的真诚性
性犯罪专业律师指导委托人始终如一地保持自白犯罪并深刻反省的态度。
为此,将抑郁症治疗记录、参与心理咨询的计划、参加性犯罪再犯预防教育的意愿等制作成资料,强调再犯可能性较低。
3. 促成与被害人一方的和解
性犯罪专业律师就被害人及其家属所希望的治疗支持、抚慰金、道歉方式进行了细致协商,促成了圆满的和解。
和解书中还包含了保护被害人的措施及防止今后二次伤害的承诺,以便法院能够评价被害恢复的努力已属充分。
4. 确立不认定致伤嫌疑的论理
对作为最大争点的拟制强奸未成年人致伤部分,以医学资料进行了彻底审查。
性犯罪专业律师取得了妇产科专科医师的诊疗记录与意见,明确证明伤口极为轻微、无疼痛主诉,且轻微到无法开具伤害诊断书的程度。
以该资料为基础,提交了辩护人意见书,主张“即便在性关系过程中发生了伤害,也不存在足以认定为《刑法》上‘致伤’的因果关系”。
5. 侦查·审判阶段的全方位应对
在警方调查和移送检察院的阶段,性犯罪专业律师均亲自陪同,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并管理侦查机关的提问不偏离法律争点。
在审判中,综合提出▲初犯▲和解▲反省▲抑郁症治疗经历▲伤害的轻微性等,展开了提高缓刑宣告可能性的辩论。
4.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 | 案件结果

法院综合考量与被害人的和解、伤害的轻微性、系初犯、真挚的反省及防止再犯的努力等,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拟制强奸未成年人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都是难免重刑的重大犯罪,因此从侦查初期起获得性犯罪专业律师的迅速协助,彻底准备事实关系审查、被害人保护及量刑策略,是最为重要的。
初期应对的失败极可能导致实刑,因此若您被指涉嫌拟制强奸未成年人,建议您现在就进行🔗法律咨询预约。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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