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涉及伪造公文书罪的委托人

- - 案件经过
- 2. 为辩护伪造公文书罪的协助事项

- - 工作环境与行为经过的具体说明
- - 关于反省及无再犯风险的求情
- - 人道主义动机及社会团结真诚性的证明
- 3. 伪造公文书罪协助结果,不起诉

- - 伪造公文书及行使的处罚程度
- - 大倫的协助制度
- - 伪造公文书罪相关FAQ
1. 涉及伪造公文书罪的委托人
因伪造公文书罪被移送检察院的委托人,为避免受到刑事处罚,前来本法律法人寻求协助。
案件经过
委托人是负责外国劳动者管理工作的中小企业科长。
当时有2名外国劳动者向委托人请求变更签证,在此过程中,必须提交公司的国税及地方税完税证明。
然而公司当时正拖欠税款,因此无法开具完税证明。
委托人清楚地知道,若无法变更签证,劳动者可能会因居留期届满而成为非法滞留者,或面临被强制遣返回国的风险。
更令人惋惜的是,这并非外国劳动者的过错,而是因公司拖欠税款,导致他们的签证变更可能受阻。
这时,委托人想起同一公司另一名外国劳动者已持有开具好的完税证明。
于是修改了该证明上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将其编辑成一份新的完税证明,随后将其附加在签证变更申请书上并通过网络提交。
因这件事,委托人涉嫌伪造公文书及行使伪造公文书、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而被移送侦查机关。

2. 为辩护伪造公文书罪的协助事项
针对因涉嫌伪造公文书罪被移送的委托人,刑事专业律师详细分析了案件的前后情况,具有说服力地说明委托人的行为并非出于犯罪意图,而是源于工作环境和人道主义因素的不可避免的失误。
据此,为使侦查机关能够重新评估案件的整体脉络,综合整理了资料和陈述,进行了如下协助。

工作环境与行为经过的具体说明
刑事专业律师强调,委托人并非单纯为公司指示或个人利益而伪造文件,而是在拖欠税款等公司结构性局限之中,为解决外国劳动者的居留问题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情。
为说明这一点,刑事专业律师提交了如下资料。
▷ 签证即将到期的外国劳动者名单及雇佣现况表
借此,客观地说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非有组织的犯罪行为,而是出于人道主义判断。
关于反省及无再犯风险的求情
刑事专业律师以委托人全部承认犯罪并深刻反省、且毫无前科、长期在同一职场诚实工作为依据,强调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并无实益。
此外,通过外国劳动者同事自发提交的求情书和陈述,突出说明委托人平时是为同事尽心尽力工作的诚实劳动者。
酌情从轻情节
▷ 作为外国劳动者管理负责人受到信赖的职员
▷ 提交外国劳动者的亲笔求情书·音频资料
▷ 无经济利益,出于纯粹同事情谊的行为
▷ 无再犯可能性
人道主义动机及社会团结真诚性的证明
刑事专业律师特别提及外国劳动者本国的内战情况,强调委托人并非单纯提供便利,而是出于人道主义层面意在帮助延长居留资格。
此外,为佐证外国同事将犯罪嫌疑人视为‘保护了他们的人’这一事实,提交了录音、签名活动、求情书等,具有说服力地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纯粹。
3. 伪造公文书罪协助结果,不起诉

经刑事专业律师对伪造公文书罪案件的系统协助,委托人最终就伪造公文书及行使伪造公文书的嫌疑获得了‘无犯罪嫌疑’的不起诉处分。
此外,就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嫌疑,获得了轻微罚金刑的简易起诉处分,从而得以防御更重的处罚。
这是刑事专业律师积极说明委托人作出该行为的工作环境、人道主义动机、无经济利益等实质脉络的结果。
伪造公文书及行使的处罚程度
韩国《刑法》规定的伪造公文书罪,是指以行使为目的,伪造或变造公务员或公务所的文书或图画时成立的犯罪。
若委托人的犯罪被认定,则可能面临如下处罚。
处罚程度
法律条款 | 处罚程度 |
《刑法》第225条 | 10年以下徒刑 |
《刑法》第229条明确规定,即使实际使用了此类伪造公文书,也可处以同等程度的刑罚。
也就是说,不仅是单纯伪造文件的行为,连提交或试图使用该文件的行为也均被视为重大犯罪,是被判处实刑可能性极高的案件。
然而,凭借刑事专业律师的积极说明和具体资料,就伪造公文书及行使的嫌疑得以防御处罚。
大倫的协助制度
大倫律師事務所拥有众多律师,其中包括在大韩律师协会注册的刑事专业律师,以及处理过各类刑事案件的律师。
通过咨询专职律师制度,快速把握案件的争点和事案的重大性,并通过指派专职律师,对事实关系分析、证据收集、应对侦查机关的全过程进行系统支持。
不仅如此,在案件结束后,还运营着为帮助委托人恢复社会及职业生活的后续管理制度。
若在类似情况下需要法律协助,欢迎随时通过🔗法律咨询预约委托案件。
伪造公文书罪相关FAQ
A. 伪造公文书罪的成立需要‘伪造的故意’,即须有明知公文书的制作与真正制作者的意思不同这一认识。若只是业务上的失误、因上司指示而进行的机械性处理,或为行政便利而临时修改文件的程度,则存在不被认定为‘故意’的可能性。此类情况下,须具体分析制作经过、文件使用目的、修改范围、内部审批过程等,以证明委托人不具有伪造意图。Q. 被指控涉嫌伪造公文书罪,‘没有故意’的主张能否被采纳?
A. 伪造公文书罪在具有‘行使目的’的情况下成立,因此即使未实际使用文件,只要认定有使用意图,也可能受到处罚。然而,若没有提交伪造文件或向第三人出示等具体的‘行使行为’,则‘伪造的目的’未被明确证明,存在无嫌疑的可能性。因此,须缜密分析文件制作后的保管状态、是否传递给第三人、内部报告程序等,制定说明不存在行使目的的策略。Q. 即使未实际使用伪造的文件,也会以伪造公文书罪受到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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