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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多家媒体关注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的专业实力。
欢迎阅读采访、法律评论与专栏文章。

KBC光州广播
2025-06-23
"상장 시 3배, 원금 보장"..코인 투자 권유 50대 여성 불기소
“上市时三倍,保本金”……劝诱投资虚拟币的50多岁女性不起诉
一家多层销售机构的负责人因通过互联网购物中心推荐代币投资来收取投资资金而被判无罪。据法律界23日消息,全州地方检察厅于上月12日以违反《准收据活动管制法》的罪名,决定对50多岁的女性A某不予起诉。 A 于 2021 年 3 月经营多层销售机构,从受害人 B 处获得了数千万韩元的代币投资。在此过程中,当 B 女士抱怨自己的经济状况不佳时,A 女士承诺根据要求返还全部投资,从而获得了 3600 万韩元的资金。但B女士因丈夫的反对,表示要退出,并在承诺的投资回报持续拖延的情况下,向他们提起诉讼。 A女士否认了这一指控,称她与B女士的承诺并非投资保证,而是产品退款指南。该商场在购买产品时提供金币作为免费赠品。这是一个支付系统,但他声称他从不建议直接投资硬币。他表示,自己也是损失约3亿韩元的受害者,并且从未以向不特定人数承诺本金担保的方式进行操作。检方裁定A先生无罪。为了建立准收据行为,必须向不特定人数的人签订保证本金的“商业”协议,而A先生所说的“回报”是指在一个月内向抱怨困难的特定人撤回投资。我以为目的是归还本金。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李光宇律师解释说:“准收受罪的关键是与不特定人数的人进行交易”,并补充说:“我们认为,本案只是考虑到一名申诉人的特殊情况而做出的个人承诺,不能被视为法律规定的商业行为,因此导致了不起诉的处理。”郑义真 (jej88@ikbc.co.kr)[查看全文] “上市时保证本金三倍”……推荐代币投资的50多岁女性不被起诉(链接)
国际报纸
2025-06-23
‘고수익 코인 투자 미끼’ 사기 혐의로 송치된 50대…검찰 “불기소”
因‘高收益虚拟货币投资诱饵’诈骗嫌疑被移送的50多岁男子…检方“不起诉”
原告:“收到保证本金的承诺后进行投资”:“除了获得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利润之外……原告是熟人,不是不特定的人数。” 一名50多岁的男子被指控以高额利润为诱饵招募硬币投资者,窃取了1亿韩元,并被检方证明无罪。昌原地方检察厅统营分院上个月26日以涉嫌违反诈骗等收受活动管制法等罪名被移送的50多岁的A先生决定不起诉。A先生被指控去年与熟人开设匿名聊天室,然后邀请B先生等人投资股票,承诺保证本金并赚取高额利润。经确认,他们收到的投资超过1亿韩元。受害人提起刑事诉讼,称投资之初只支付了部分利润,此后并未收回本金或利润。他还强调,A先生等人利用自己的投资资金从其他投资者那里获取利润的所谓“周转”方式实施犯罪。不过,A先生否认了这些指控。他表示,自己只是根据熟人的话借出了账户,和其他受害者一样,他没有听说过具体的投资细节或利润结构。检方裁定没有提出任何指控。检方解释了不起诉的原因,称“硬币是价格波动非常大的产品,除非有特别说明,经营者在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到投诉人似乎也不了解具体投资项目、A先生立即将大部分从他们那里收到的钱转给熟人、以及投诉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获得利润等情况,很难承认欺诈指控。”时间。” A先生的法定代表人、大纶律师事务所的李一权律师表示:“在本案中,A先生也可以被视为受害者。他相信了熟人的说法,提供了投资资金,而他只是满足了熟人的所有要求,希望获得收益。” ”或筹集资金的投资说明会,所以此案被宣告无罪。”数字内容团队[查看全文] 一名50多岁的人被指控“高利润硬币投资诱饵”欺诈……检方:“未起诉”(快捷方式)
韩国经济
2025-06-22
가맹점 접고 바로 옆에 새 매장?…'경업금지조항' 따져 봤나요 [대륜의 Biz law forum]
一家专营店关门了,隔壁又开了一家新店?您考虑过“不竞争条款”吗? [大纶的商业法律论坛]
合同终止后条款有效性争议 根据先例,必须满足三个要求。必须从一开始就达成平衡的协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这种情况是指特许经营者在合同终止后,简单地更换现有营业地点的招牌,重新从事类似业务或在附近地区开设独立门店的情况。这时,加盟总部采取法律行动,称“我们违反了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加盟商则反驳说,“合同已经终止,有什么问题吗?”冲突的核心是“非竞争条款”。即使合同终止后,该条款仍然有效吗?法院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条款还有效吗? 《特许经营交易公平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法》)第六条第十项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期间,受特许人不得从事与特许人相同的业务。这是为了保护加盟总部的经营利润,维护加盟经营秩序。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餐饮业标准特许经营协议中也有类似内容。该条款规定,在合同期内,未经特许人许可,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从事同一业务。合同终止后问题就出现了。即使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仍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竞争的规定,可能与宪法保障的“选择职业的自由”直接冲突。因此,法院对于合同终止后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适用了相当严格的标准。下级法院中,“即使特许经营者根据与被特许人的协议设定了竞业禁止期限,也要根据特许经营者是否有足够有价值的利益受到竞业限制协议的保护来判断协议的有效性,并考虑特许经营业务的类型、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角色和比例、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被特许人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等各种情况。侵占现有商业区。”有一项裁决规定,“主张权利人有责任证明能够承认上述不竞争协议有效性的所有情况”(釜山地方法院2021年7月7日裁决2020 Gahap 46673)。法院的总体立场是,为了使竞争禁令被承认有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首先,特许经营权必须存在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 如果总部只是提供商标使用权或一般操作指南,则此类信息属于公共领域,因此很难将其视为证明竞争禁令合理的利益水平。另一方面,如果作为商业秘密的差异化配方、独特的营销策略和教育材料得到传承,保护的价值就会得到认可。对此,大邱地方法院(2022na329254,2023年5月10日宣判)裁定,在特许经营企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并销售糖醋肉、炸酱面、炸酱面等知名食品的案件中,使用此类菜单的餐饮业不能被视为基于特许经营者的独创想法或专有技术,特许经营者应经判断,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向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为竞争企业所知,因此很难被视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其次,竞争禁止的时期、地区、行业范围要合理。一般来说,期限少于一年、现有商店半径1至3公里范围内、同行业内的限制等限制通常是允许的。如果超出此范围,例如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时间超过三年,或涵盖广泛的行业,法院可能会否认其效力。水原地方法院(2023 Gahap 18730,2024年12月18日宣判)裁定,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一年内禁止以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全国任何地区对同一行业进行管理、投资或提供建议的合同条款“无效,因为它广泛限制了特许经营者的工作自由,因此构成不公平的条款和条件”。第三,是否给予加盟商补偿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以换取一定期限的业务限制,或者建立补偿被特许人损失的结构,则竞争禁令的合法性会进一步加强。根据这些标准,特许经营者在签订合同前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特别是,如果包含终止后限制,您应该提前检查是否会与您未来设想的商业模式或行业发生冲突。仅仅通过说“合同已经结束,因此无关紧要”来判断是危险的,并且可能导致民事责任,例如罚款或损害赔偿。特许人设置不合理的广泛且长期的竞争禁令也是不可取的。 过多的限制不仅可能在法律上无效,还可能对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极有可能破坏与特许经营者的信任关系,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综合考虑相关特许经营业务的特点、技术水平和特许经营业务类型,在合理范围内设定。竞业禁止条款是构成特许经营业务本质的重要要素。如果特许经营者依靠总部的系统支持和品牌价值,在开展业务时积累了各种专有技术,并在合同结束后利用其开展类似业务,这对总部来说将是巨大的损失。这超出了简单的商业自由,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可能破坏整个特许经营合同的秩序。 At the same time, this does not justify an unconditional ban and extensive restrictions.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轴上运作,其判决总是根据个案事实而有所不同。重要的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同意公平、平衡的条款。此外,还需要得到法律专家的协助,防患于未然。考虑到特许经营业务是建立在长期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上的,竞业禁止条款不应被理解为简单的限制,而应被理解为一种维持伙伴关系可持续性和公平竞争秩序的手段。我们希望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都基于这种意识,创造更加透明、健全的特许经营文化。[查看全文] 一家专营店关门了,隔壁又开了一家新店?您考虑过“不竞争条款”吗? [大纶的商业法律论坛](快捷方式)
药房报纸
2025-06-22
[기고] 리베이트 관련 규제 변천사 및 최신 규제 동향
【投稿】返利相关监管变化历史及最新监管趋势
大纶李一亨律师,“引入CSO报告制度后,对制药公司的兴趣增加”“建立健全的商业方法 - 升级合规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1. 简介 回扣是制药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政府加强监管,包括最近引入的CSO报告制度,业界的注意力再次受到关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系统地审视了返利相关法规的历史演变,并分析了最新的监管趋势和未来前景。 2. 回扣的概念和特点 药品回扣是指医药企业或批发商为促进药品销售,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创办者或药房经营者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支付的费用。主要形式包括:▲资助医院、诊所参加海外培训、研讨会的费用;▲为开办医院、诊所免费提供药品;▲提供办公设备等实物。医药领域返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是其监管力度。回扣不仅在制药行业很常见,在其他行业也很常见,并且受到公平贸易法一定程度的监管。但由于医药领域的特殊性,其监管体系多层次、强化,包括《公平贸易法》、《药事法》、《医疗服务法》、《药品价格相关法》等。 3、监管演变史:逐步强化的流程回顾回扣相关监管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趋势:监管的类型和力度随着医药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加强。 ▶ 第一阶段:早期以《公平贸易法》为中心的规制(直至2000年代初期) 早期的规制主要是通过适用《公平贸易法》来实施,禁止按照正常惯例提供不公平或超额利润来诱骗竞争对手的客户与其进行业务往来的行为。 ▶ 第二步:引入回扣与药品降价联动制度(2009年) 从2009年8月1日起,厚生省将实施“回扣与药品降价联动制度”,作为消除回扣造成的药品价格泡沫、杜绝回扣的手段。然而,这一制度被广泛批评为行政上的不合理,更关键的是,随着法院撤销处分案件的不断出现,这一制度一路走来也经历了几波坎坷。尽管如此,类似的系统至今仍在实施。 ▶ 第三步:引入回扣双重惩罚制度(2010年) 由于回扣尚未根除,政府于2010年5月引入了“回扣双重惩罚制度”。回扣双重惩罚制度是指“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交易中非法回扣的提供者和接受者进行惩罚的制度”(参见厚生劳动省医药政策网站)。实行双重处罚制度的立法历程如下。 • 1992 年 7 月:禁止“提供与药品交易有关的有奖” • 2008 年 12 月:禁止药品领域的非法回扣 • 2010 年 5 月:引入惩罚回扣接受者的双重处罚制度 ▶ 第四阶段:加强行政处分标准(2011-2013 年) ∙ 2011 年 6 月:厚生省条例第 62 号 在修订后的《医疗相关条例》中根据刑事处分结果制定制裁标准(参照2017年12月14日首尔行政法院2017 Guhap 3526裁决) ∙ 2013年4月:进一步强化行政处分标准(暂停资格、停业)(参照保健福祉部药品政策网站) ▶ 步骤5:CSO报告制度的实施(2023年) 2023年4月18日,药事法第47条进一步修订,包括“禁止委托药品促销业者以外的人从事药品促销工作”等规定的CSO报告制度全面实施。 4.最新监管趋势:联合打击成为常态。最新监管趋势中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管理日趋严格。目前,回扣调查不再单纯由警察、检察官等调查机构进行,而是具有以下特点。 ▲联合调查:检察官、警察、健康保险审查评估院(HIRA)、国民健康保险公社、卫生福利部等相关机构之间的联合调查普遍化。 ▲多方位侦查:扩大税务调查过程中捕捉回扣情况的方法,并将案件移交给相关机构。 ▲全方位监控:建立通过内幕举报等多种渠道侦查回扣的制度。 5. 未来的展望和结论从上述监管变化的历史来看,政府在回扣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是“加强监管”,而且这种趋势未来扭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虽然有点老生常谈,但如果制药企业不从根本上改善自身素质,而只是一出现问题就立即响应,那么它们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难。建立健全不依赖回扣的经营方式、完善合规体系,正在成为医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接下来,我们计划进行更深入的报道,包括处罚案例的总结。[查看全文] 【投稿】返利相关监管变化历史及最新监管趋势(链接)
KBC光州广播
2025-06-20
지인에 판 건물이 전세사기?..전 건물주 40대 불기소
卖给熟人的楼是租赁诈骗?..前业主40多岁被不起诉
一名 40 多岁的男子被指控与熟人合谋对租户实施租金欺诈,但没有被起诉。据法律界20日报道,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宣布,决定对上月22日因诈骗罪被移交的40多岁男子A先生不予起诉。 A先生从2016年开始购买并经营一栋建筑物,并于2023年将其出售给熟人B先生。当时,A先生向B先生提出了接管债务的条件,要求返还21亿韩元的传世押金,B先生也接受了这一条件,交易达成。然而,在购买该大楼7个月后,B先生申请了个人康复,并因无法向租户支付传票押金而开始调查。租客们通过减少全租合同时的高级押金的方式让A先生签订合同,骗取了押金,将大楼变成了“残全租”。他声称自己低价卖给了B先生。虽然确实在通知高级押金的过程中出现了错误,但A先生否认了这一指控,称经纪房产经纪人也有疏忽,没有澄清相关金额,并没有诈骗他的意图。对于全案诈骗的指控,他表示:“B先生亲自向我展示了当时的工资单,银行贷款也正常获得,所以我不能怀疑他的经济能力”,并声称“如果B先生的经济状况不好,他就不会卖掉这栋大楼。”检察机关指控A先生“在减少高级押金方面存在过失,但考虑到A先生拥有足够的现金资产来准备退还押金,并且在拥有房产时收入水平很高,因此很难得出故意诈骗的结论”,代表A先生的大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朴成润说。 “在本案中,B先生解释说,“我们通过不合理地购买除A先生大楼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来实现复兴,而A先生在签订合同时积极向租户解释他没有欺骗的意图,从而获得了良好的结果。”郑义真 (jej88@ikbc.co.kr)[查看全文] 大楼卖给熟人是租赁骗局吗?..40多岁的前业主没有被起诉(链接)
财经新闻
2025-06-19
기름 팔고 아들 사업장에…현금영수증 허위 발급 70대 무죄
向我儿子的企业出售石油……70 岁老人因开具虚假现金收据而无罪
一名加油站员工因向儿子的企业开具虚假现金收据而受审,被判无罪。蔚山地方法院19日宣布,上月15日以渎职等罪名被起诉的70多岁的A先生无罪释放。从5月份开始,他在B先生经营的加油站工作了大约四年,期间被指控不出售石油并开具价值约1000万韩元的虚假现金收据。该现金收据是发给A先生儿子经营的企业的。 A先生否认了这些指控。他声称,他实际上给妻子的车加满了汽油,而且只是批量发放。同时,A先生强调,他从未亲自使用过客户的油费。另一方面,B先生辩称,A先生开具现金收据之日并无实际石油销售记录。法院判决A先生无罪。这是因为,判断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断定A先生开具了虚假的现金收据。法院解释称,“即使A先生开具现金收据的时间与加油站系统中的销售记录不完全一致,但不能排除A先生确实加油的可能性,并不能视为故意或谋取利益。”此外,“A先生的儿子是免税经营者,不享受增值税退税和抵扣”,并补充道,“A先生没有太多理由冒险给儿子的生意开具现金收据。” A先生的法定代表人、大纶律师事务所的李一权律师表示,“发行现金收据本身就构成职业失信罪,必须有明显的财产收益和对他人的损害”,并补充道,“我们通过详细说明发行方法的具体程序以及是否存在实际损害,从而获得无罪释放。”记者朴在冠 (paksunbi@fnnews.com)[查看全文] 向我儿子的企业出售石油……70 岁的老人因开具虚假现金收据而无罪(链接)
KBC光州广播
2025-06-19
"강사 교육해준 것"..4년간 제자 무일푼 고용한 40대 원장 무혐의
“我训练了教练。”这位 40 岁的校长因雇佣学生四年身无分文而被洗清罪名。
一名40岁的学院院长因分享学院股份和窃取工资而被送往该国,被无罪释放。据法律界19日消息,蔚山地方检察厅决定对5月被指控犯有诈骗罪和虐待儿童罪的40岁A先生不予起诉。自2019年11月起,A先生以分享学院股份的方式欺骗​​其学生B,已持续约四年时间。A先生被指委托其担任学院讲课、开车、打扫卫生等任务后拖欠工资。还有虐待儿童的指控。当B先生还是一名高中生时,他带他去参加一个酒会并鼓励他喝酒。 A先生否认了这些指控,并称是B先生首先表达了他想担任学院讲师的愿望。 “当时很难立即聘用B先生,所以我们鼓励他通过学分银行系统获得学分,直到他25岁,在此期间,我们将他培训为讲师。”对于虐童指控,他说:“我听说B先生高中时经常喝酒,所以我就说如果是的话我就给他买酒。”检方驳回了指控。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认定两人事先有约定。经判断,何先生表示,“很难说是有意欺骗受害人的言论”。关于虐待儿童指控,还判断说:“如果考虑当时一起喝酒的其他学生的陈述,这似乎不是强迫酒会,因为只有先生。”我们全面解释了双方之间的关系,工资制度,信任基础等,结果是无罪释放。”郑义珍(jej88@ikbc.co.kr)[查看全文] “我训练了教练。” 40 岁董事因雇用一名身无分文的学生 4 年而被无罪释放(链接)
包括劳里德在内的 2 个地方
2025-06-19
[칼럼] 자전거 타고 횡단보도 건너다 교통사고···보행자 판단 기준은?
【专栏】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判断行人的标准是什么?
简介 根据现行法律,自行车被归类为汽车,因此除非设置单独的自行车道,否则自行车必须在道路上行驶。因此,骑自行车过常规人行横道时,必须下车拖行。然而,由于这些要点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事故频频发生。如果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骑自行车的人会像行人一样受到保护吗?我们想通过这起相关事件来看看判断行人的标准。2.确定骑车人是否可以被归类为行人的标准。首先,我们看一下我过去处理过的一个违反《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特别法》案件的法律问题。在本案中,被告在右转时撞到了一名70多岁的骑自行车者,该骑车者正在绿灯下过人行横道,造成14周的伤害。通常情况下,如果骑自行车时发生事故,就会被视为车与车事故,但在本案中,检察官认定受害人是行人,而不是汽车,并对他提出起诉。其依据法律为《道路交通法》(道教法)第十三条之二第四项第一项。该条款包含一个例外:“儿童、老人和身体残疾人士驾驶自行车时,可以在人行道上骑行。”B.当事检察官援引例外条款,主张应作出有罪判决。为解释这一点,以一名儿童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时发生的交通意外为例。此外,还强调,类似案件因违反交通事故特别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例还有很多(首尔北部地方法院2018年Goyak 877、议政府地方法院2019年Godan 2891裁决等)。此外,还引用了骑自行车的儿童需要像行人一样受到保护的先例作为理由(首尔南地方法院2024 Gohap 247裁决)。如果一些裁决规定骑自行车的儿童应被视为行人并受到保护,那么意味着老年人和残疾人没有理由不被视为行人。此外,“人行道”和“人行横道”的概念也成为主要依据。检方提高声音称,人行道包括人行横道。因此,根据道教法第十三条之二第四项第一项规定,儿童、老人等骑自行车穿越人行横道的,应视为行人。判决概要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书,裁定受害人因事故发生在骑自行车穿越人行横道时,依据道教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之二第六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特别是,由于法律区分了人行道和人行横道,因此不能解释为儿童和老年人可以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一般人行道的情况下,在不干扰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自行车可以缓慢行驶并暂时停车。另一方面,人行横道与人行道的概念完全不同,因为它们要求人们下车。二审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什么不同。二审维持原判,认为公诉人主张的法律原则并无错误。解说 检方辩称,儿童与行人一样受到保护,没有理由区别对待儿童和老人。然而,仅仅因为骑自行车穿越人行横道的受害人是老年人,就将其解释为行人,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的派生原则——禁止推断和扩大解释原则。另外,“人行道”,俗称人行道,是步行道的缩写,是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因此,可以说,它的性质不同于“人行横道”,“人行横道”是安装在道路上,供行人安全通过的行人设施。因此,检方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能适用于本案。这样,如果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骑自行车的人就无法像行人一样受到保护。另外,本案中肇事者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特别法12项重大过失规定的范围,因此如果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可以驳回起诉。[查看全文] 法导-【专栏】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判断行人的标准是什么? (快捷方式) Korea Law Daily - Traffic accident involving an elderly person crossing a crosswalk while riding a bicycle... What are the criteria for judging a pedestrian? (快捷方式)
今日金钱
2025-06-18
무조건 사기죄 어렵다…받을 돈 확실히 받는 '채권 회수의 기술'
诈骗罪并非一概难办……确保拿到应得款项的‘债权回收技术’
许多客户认为,当他们没有收到借出的钱时,提出欺诈投诉是解决方案之一。但是,要认定欺诈,必须明确证明债务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义务的意图或能力。单纯不还钱很难被认定为诈骗,而且还存在因诬告而被反诉的风险。在同样的情况下,您可以采取的第一个操作是发送内容证书。主要内容是“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偿还债务,我们将采取法律行动,所以我们在此之前友好解决”。内容证明给对方带来了相当大的心理压力,所以即使不提起诉讼,在这个阶段问题也得到解决的情况很多。尽管如此,如果对方不偿还债务,你就必须做好诉讼的准备。其想法是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有利的裁决,并开始强制执行程序。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是准确识别债务人的可执行资产。如果资产不明或不清楚,可以通过法院要求财产明细或财产查询的方式查询房产、存款、保证金、工资等资产明细。但不排除对方故意隐匿财产或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前申请临时扣押、禁令等保全措施,以落实安全措施。那么,如果债权人已经以第三人的名义侵占了财产,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债权人取消诉讼”。债权人之前的行为可以无效,相关财产可以返还到债务人名下。特别是,《民法典》第404条保障了“债权代位权”,使债权人可以代表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权利可能是比一般强制执行更有效、更快捷的收取债权的方法。拿我实际处理过的一个案例来举例。客户是向A公司借出约10亿韩元的债权人。这里的问题是A公司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A公司为收购C公司而设立B公司,并交出大量资金。另一方面,C公司在济州岛拥有价值500亿韩元的高尔夫球场土地。 C公司最终被A公司通过B公司收购,但由于C公司在法律上与A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客户并不容易直接接触C公司的资产。此时,笔者运用了“债权代位权”的法律原则。如果A公司给B公司钱,B公司又借钱给C公司,作为A公司债权人的委托人被认为能够代位A公司债权人的代位权,即“A公司代表债务人B公司暂时扣押C公司财产的权利”。尽管当时因缺乏先例而出现一些反复试验,但法院最终还是以临时扣押C公司高尔夫球场场地为由作出判决,保证金也被全额追回。在债券追回中,法律程序和获取证据应优先于简单的情绪反应。重要的是要记住,如果您出于担心收不到钱而超出了法律界限,您将来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不利。我国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权利救济方式,但各制度的要求和适用方式不同,也有诉讼时效、备案期限等期限。因此,针对每个案件确定适当的手段并及时运用非常重要,最有必要的是尽早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中小企业团队[查看全文] 欺诈是绝对困难的……“追债技术”确保您得到应得的钱(链接)
首尔报纸
2025-06-18
‘예약 10분 뒤엔 환불 불가’ 야놀자 약관에 제동 건 로펌…“소비자 보호·기업 자율 균형 계기 되길”
对‘预订10分钟后不可退款’的Yanolja条款踩下刹车的律师事务所……“希望成为平衡消费者保护与企业自主的契机”等2处
“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同时,我希望消费者权益也能得到保护。我希望从这次裁决开始,两种价值观能够找到一个平衡点。” 18日,大纶律师事务所的员工A、律师金多恩这样表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最近裁定,住宿平台Nol Universe(Yanolja)的条款和条件规定,完成住宿产品预订后超过10分钟不得退款,不公平,因此无效。 A先生为原告,金律师作为代表作出了本裁决。故事如下。 大纶负责出差的A先生通过Yanolja预订了住宿。然而,日程有变,两小时后我宣布打算取消预订,但 Yanolja 告诉我无法退款。原因是,如果您在完成预订后10分钟内没有取消预订,将按照规定收取相当于预订押金100%的取消费。据此,大纶决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正当利润。这是为了提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和条件问题并接受法律判决。 《电子商务法》保证消费者有7天的取消期限,但一些行业,例如住宿和航空,习惯上认为例外,而不对每个案例做出具体判断,因此他们认为只有消费者首当其冲。在诉讼中,Yanolja 辩称,邮购经纪人不受《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因此不必承担退款责任。然而,Kim 律师反驳说,Yanolja 不仅是中介,实际上还作为卖家从事积极的销售活动。为了证明这一点,金律师多次经历了Yanolja产品的预订和取消过程。同时,如果您按照公布的房价预订房间,则在实际入住之前可以免费取消,但我们确认该产品无法全额退款,即使与公布的房价差额不到 20,000 韩元。据此,审判强调,从一般常识来看,其明显不合理。审理结果,法院裁定Yanolja是邮购卖家或“邮购卖家即邮购中介”。此外,退款政策因对顾客不利且构成不公平条款而被视为无效,并责令向A先生全额退款。大纶表示,如果像现有先例那样只承认中介的身份,就会导致逃避各种商业活动的责任,看来法院对这种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表示同情。 Kim律师表示,“这项裁决并不意味着所有在一定时间后转为不可退款的条款和条件都被视为无效。然而,普遍的看法是,即使类似的条款和条件提出问题,胜诉的可能性也很小,这项裁决可以确认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大纶计划代表因Yanolja的条款和条件而受到伤害的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目前,有关SKT个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正在代表受害者提起刑事投诉、指控和民事诉讼。记者 郑哲旭[查看全文] 首尔报纸 - 律师事务所终止了 Yanolja 的“预订 10 分钟后不退款”的条款和条件……“我希望这成为平衡消费者保护和企业自主权的机会”(链接) Money S - “Yanolja 退款”胜诉金多恩律师“我想找到比金钱更重要的‘权利’”(转到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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