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控要求发送未成年人裸露照片的30多岁男子…免于当庭拘留的内情
2024-07-11

即使没有性接触,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为目的的谈话也可能被判处监禁。
仁川地方法院法官金世星考虑初犯、受害人协议等量刑因素,判处缓刑
一名 30 多岁的男子因使用聊天应用程序与未成年受害者交换露骨照片而被判处缓刑。
仁川地方法院刑事11庭法官金世星最近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青少年性保护法”)(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谈话等)的罪名被起诉的A先生(32岁)被判处“4个月监禁和2年缓刑”。
根据检方起诉书,A先生被指控于2023年3月与通过聊天应用程序认识的一名受害者进行猥亵聊天,并总共收到12次人体照片。 他还被指控发送信息请求猥亵行为超过 100 次。
受害人当时的年龄被确认为15岁。
以性剥削未成年人为目的的对话是2021年《青少年性保护法》第15条之2新设的犯罪,旨在惩治“网络诱骗”犯罪中重复性对话的行为。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因此即使没有性接触也可能被判处监禁,属于严重犯罪。
In particular, if you engage in convers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sexual exploitation while recognizing the other person as a minor, you will be subject to more severe punishment.
在本次刑事审判中,A先生的法律代理人辩称,被告人并非故意接近受害人,是在受害人因经济困难而心理脆弱的情况下,经受不住受害人的诱惑,继续积极进行性对话后才实施犯罪的。
另外,辩称A先生系初犯,除本案外从未受过处罚,且已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受害人也表示不处罚A先生。
何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申永勋律师解释说:“可以考虑不予处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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