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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坠楼身亡...根据双重处罚条款受审,但公共机构官员无罪释放

媒体 体育首尔
日期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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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로자 추락 사망…양벌규정으로 재판받았으나 공공기관 관계자 무죄

一名工人在地下机房检查煤气管道时坠落身亡。
法院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工作指示或没有安全措施的疏忽……无罪释放。”

因工作人员在地下机房检查煤气管道时坠落身亡的事故而被起诉的公共机构官员因职业过失而被判无罪,罪名包括过失杀人罪。

5月22日,釜山地方法院西部分院(院长金秀洪)以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职业过失造成过失杀人罪等罪名接受审判的爱国退伍军人事务部事业单位A和B经理无罪释放。

C 先生是一名设施经理,因同样的罪名被起诉,被判处 6 个月监禁、两年缓刑和 40 小时社区服务。

此前,2021年7月,工人D在釜山一家医院地下一层机房检查和处理氮气管道问题时摔倒。他后来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不治身亡。

事件发生在A事业单位釜山分所,但根据双重处罚规则被起诉。双重处罚制度是当代表或雇员违法时,追究企业或个人责任并惩罚违法者的制度。

法院解释了无罪释放的理由,称“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事业单位A、B先生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主管行政工作的情况下,指挥或疏忽工作。”

他补充说,“C先生是设施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这应该属于职业过失,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纶律师事务所表示:“企业主或经营者在工作场所存在法律规定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作业,或明知未采取安全措施而进行作业而忽视作业,均属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的行为。”并补充说,“被告B作为行政人员,不了解机房的具体作业情况。作业日志是“没有证据表明他知道这一点,公司也得出结论,根据双重惩罚规则不可能进行惩罚,”他解释道。

此外,他还表示,“不能说被告C存在具体、直接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比如以安全问题为由命令受害人自行退出工作岗位,而且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协议,所以他们不想受到惩罚。”

同时,《严重事故处罚法》等规定了对因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的安全预防措施而造成严重事故的企业主、管理人员、法人等的处罚,并从今年起在员工人数不足50人的工作场所实施。

如果因未履行义务而发生严重事故,企业主或管理人员可能会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最高10亿韩元的罚款。根据双重处罚规则,企业还可被处以最高 50 亿韩元的罚款。

[查看全文] - 工人坠楼身亡...虽然根据双重处罚条款受审,但公共机构官员被无罪释放(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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