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未支付退职金被指控调离……“不起诉、驳回上诉”理由何在?
2024-10-24

检察机关以未向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支付退职金为由,决定对雇佣劳动厅派出的一名企业主不起诉,并驳回上诉。
首尔高等检察厅针对去年9月中央地方雇佣劳动厅以违反员工退休金保障法罪名将企业主B先生送交检察机关的案件上诉,于上月12日驳回了“退休员工A”的上诉。
A先生于2012年5月受聘于B先生的公司,但于当年7月入职两个月后受伤,进入工伤护理。此后,他有10多年没有工作。然而,A先生的四大保单直到10年后的2023年2月才丢失。
但直到此时,A先生才向B先生要求了约2100万韩元的退职金。该金额是根据A先生从2012年5月开始工作到四大保险到期为止的工作期间计算的。
但B先生拒绝向A先生支付退职金。
A先生随后向主管就业劳动厅提出申诉,劳动劳动厅完成相关调查后,以不支付退职金等罪名将B先生移送议政府地方检察厅。
B先生称,“A先生实际工作时间只有2个月,我们迟报了四大保险,是为了让受伤的A先生能够维持健康保险并接受治疗”,“我以为没有义务支付退职金”。
调查此案的议政府地方检察厅认定,B先生未支付退职金并非故意。主要原因是A先生受伤后从未工作过,实际工作时间还不到一年。
检方在不起诉决定书中阐述了不起诉的理由,称“因为距离雇佣结束日期已经过去了10多年,雇主很难认为应该支付退职金。四大保险的延迟损失只是一个行政程序,不能被视为工作期限的实际结束日期”,“B先生很可能认识到自己没有义务向B先生支付退职金”。 A.”
A先生对此表示异议,提出上诉。
但首尔高等检察厅对B先生的指控进行调查后,因证据不足而驳回上诉,维持对B先生的不起诉。
在此案中,为B企业主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纶许成国律师表示:“如果存在错误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不支付工资或退职金,则不能视为故意。从雇主的角度来看,由于A先生实际上工作时间很短,因此很难认为会支付退职金。此外,似乎在处理问题时遇到了困难。”由于公司管理恶化而导致实际付款的情况已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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