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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东未履行义务为由不付月租的租户…"应返还建筑物"

媒体 体育首尔
日期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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임대인 의무 안지켰다며 월세 안 낸 세입자…“건물 반환해야”

因交付房屋被起诉的租户声称“业主未履行提供信息的义务”
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业主的裁决,称“租户在签署合同时必须全面检查建筑物。”

一名长期不付租金的房客因房东未履行其义务而在强制驱逐民事诉讼中败诉。

去年10月,昌原地方法院在业主A向商业租户B和C提起的建筑物交付索赔诉讼中引用了原告的主张。

A先生于2022年6月与B先生签订了商业楼租赁合同。一个月后,在B先生的要求下,租户的名字改为C先生,但两人实际上是一起经营商场。

问题是,租客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以建筑环境问题为由,没有缴纳租金。据此,A先生根据合同中未缴纳两个月租金即可终止租约的条款,提起房屋腾退诉讼。

但租客辩称,由于A先生没有履行提供资料的义务,因此他没有义务支付月租。索赔是在签署合同时没有提供有关该建筑物的足够信息。他们强调,由于商场内缺乏经营餐厅所需的厨房、化粪池等设施,扩建工程不可避免,从而造成额外成本、营业时间延误等损失。

他又指出,下雨时,楼内会漏水,泥土和垃圾也会流入,但A先生并没有对此采取任何行动。同时,A先生的房屋交付诉讼属于滥用职权,请求撤诉。

对此,A先生反驳称,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认了建筑物的状况。他解释说,合同上明确写明,建筑物将按现状出租,而扩建工程也是租户改名为C先生时所承诺的。

法院做出了对 A 先生有利的裁决。法院表示,“被告声称没有义务支付月租的说法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建筑成本和雨水流入等损害”,但又补充道,“鉴于租户在签订合同时出于必要而进行了扩建,他们必须对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

他接着说:“合同中还包含了按原样出租的条款”,并裁定:“考虑到这些点,很难说A先生没有履行提供建筑物信息的义务。”

在此案中代表A先生的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纶的韩钟勋律师表示:“在施工过程中,商定由租户承担费用,房东拥有所有权利”,并补充道,“租户根据需要与A先生达成协议进行了施工,因此因缺乏适当信息而遭受损失的说法没有说服力。”

[查看全文] - 一名未付租金的租户称自己没有遵守房东义务……“建筑物必须归还”(快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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