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住了201号,却让我腾出202号”……法院“应按出入门标示”
2024-11-21

法院裁定,当房产文件上的房间号与门牌上的房间号不同时,房间的所有权必须遵循租赁协议成立的标准。
首尔西部地方法院21日宣布,在信托公司上月18日针对租户A提起的房屋交付诉讼中,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首尔租用写字楼的A先生今年2月收到信托公司的通知,要求交出所租的房间。
此前,围绕该写字楼签订了房地产抵押信托合同,业主于2018年将所有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并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随后,业主与A先生签订了2021年办公楼16个房间之一的201室的租赁合同。
随后,根据A先生收到的押金,偿还了部分贷款,并完成了201单元的过户。
但同层202室仍为信托公司所有,因业主未能偿还贷款而启动处置程序。
当门牌上列出的号码与建筑物状态地图上的号码不匹配时,就会出现问题。
A先生的房间门牌上写的是201号,但楼宇状态图上写的是202号。
信托公司据此声称所有权归其所有。
但A先生反驳信托公司没有所有权,称他与业主签订合同后进入的地方是门上标明的201房间。
还声称没有义务移交房间。
据此,法院判决A先生胜诉,称“房东和A先生认定该合同房间为门牌上标注的201号房间”,“其他房间的住户也根据门牌形成了法律关系”。
同时,裁决称,“即使原告过去也通过要求将建筑物交付给门牌上编号为202(文件上的编号为201)的租户而获得了合法权利,”并补充说,“由于包括原告在内的建筑官员实际上是根据门上写的数字来划分所有权的,因此不能说所有权是根据文件确定的。”
负责A先生的法律代理的大纶律师事务所的朱贤道律师解释说:“建筑物状态图和门牌不相符的原因是门板的安装方式与施工时不同。仅按照门上所示的方式签署合同,很难追究包括A先生在内的租户的过错。相反,原告有责任纠正或纠正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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