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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代表印章,合同也有效”……法院下令向商业伙伴付款

媒体 钱S
日期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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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대표 직인 없어도 계약 유효"… 법원, 거래처에 대금 지급 명령

法院表示:“按照惯例,代表人的印章是省略的,内部员工的签名也是有效的。”

向一家通过子公司收购供应商时未能交付货款的公司发出付款指令。

上个月6日,大田地方法院天安分院在配送公司A起诉汽车零部件销售公司B的诉讼中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

长期向B公司供货的A公司,由于盈利能力恶化,决定于2022年停止业务。 B公司的子公司产品采购公司提出收购该公司的要约,A公司作出了回应。

在收购过程中,B公司采购组长向A公司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书,其中包括承诺支付A公司所供应的货物。

虽然收购流程已经完成,但问题是,B公司没有向A公司付款。B公司否认了与A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因为他们签订合同的公司是子公司,没有理由向A公司支付货款,而A公司只负责代工生产。

他们还否认付款确认函的有效性。 B公司辩称:“该文件是内部员工亲自撰写的,不能视为正式文件。即使有效,大约1900万韩元已经转入A公司的法人银行账户,因此这部分应该扣除。”

A公司提出反驳。这是因为,在长期发货过程中,一直收到B公司采购团队的结算货款。约1900万韩元的索赔也未被接受。 A公司反驳称,“B公司汇款时,该存折的使用权已转移给收购A公司的子公司,所以一直没有收到这笔钱。”

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称B公司必须向A公司支付约6100万韩元。法院解释说:“众所周知,两家公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着业务关系。因此,是采购团队负责人而不是公司代表确定了和解金额并承诺支付。”

法院表示,“由于这种做法,即使确认函中省略了B公司代表人的印章,也没有重大异议”,并补充说,“因此,B公司决定支付款项是正确的。”对于可扣除的金额,B公司不予受理,称“B公司明知A公司的银行账户按照企业转让协议由其子公司管理,但仍汇款”,“这不能被视为公平的债务偿还”。

代表A公司的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纶的池敏熙律师表示:“在实践中,即使签字不是由首席执行官直接签署,而是由采购团队负责人签署,从交易惯例来看,通常也被认为是有效的”,并补充道,“这项裁决似乎是合理的裁决,恰当地反映了这些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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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代表印章,合同也有效”...法院命令向业务合作伙伴付款(快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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