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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因丈夫患病而分居超过13年的妻子也应获得遗属养老金。”

媒体 法律时报
日期

2025-01-30

浏览量 173

[연금] "남편 질환에 13년 넘게 별거한 아내에게도 유족연금 줘야"

[仁川地方法院]“我们住在附近,并一起举行了儿童婚礼。”

即使丈夫因传染病去世前已经分居超过13年,但如果他住在距离酒店10至20分钟车程的地方,一起参加孩子的婚礼,并一起参加亲戚的婚礼和葬礼,裁决将判定他是养家糊口的人,也是《国民年金法》规定的遗属抚恤金的受益人。

根据国民年金法第73条第1项规定,受益人死亡时正在谋生的配偶、25岁以下的子女、父母等,可以领取遗族年金。但因离家出走、失踪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认定为抚养人的,则被排除在领取遗族年金的遗族之外(国民年金法施行令第47条)。

A女士于1990年3月与丈夫B结婚,2009年8月左右开始分居,但B一直赡养包括A在内的家人,直到2014年9月左右。之后,她通过将钱转入她和前妻所生女儿的账户来支付部分家庭生活费,直到2023年3月她去世前。B从1月份开始领取《国民年金法》规定的养老金。 2017年。

B死亡后,A以B死亡为由,向国民年金公团申请领取国民年金法第72条规定的遗属年金,但以“谋生关系不被承认”为由,判定其不具备领取遗属年金的资格时,A提起诉讼(2023 Guhap 56099)。

12月12日,仁川地方法院行政1-1庭(审判长金成洙)判决原告胜诉,称“根据《国民年金法》第73条第1款和《国民年金法施行令》第47条,原告是B死亡时由B抚养的配偶,有权获得B的受益人。”遗属养老金”,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取消不符合遗属养老金福利资格的决定。”

法院指出,“虽然B与原告分居,但鉴于B与原告往来、子女共同结婚、共同参加亲戚的祝贺、吊唁等事实,不能认定其离家出走、失踪”,并补充道,“仅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因离家出走、失踪等原因不能认定原告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案件”。

法院表示:“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宪法(宪法第36条第1项)保障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最重要部分,而《国民年金法施行令》并没有对配偶制定详细的标准,例如是否与其他尚存家庭成员住在同一住宅,如果居住方式不同,是否获得生活费等经济支持等。”遗属抚恤金并不是缴纳保险费并领取相应福利,而是根据配偶是否已婚或受扶养人确定的衍生抚恤金。 “与其他幸存家庭成员的情况不同,付款是根据抚养决定的(参见宪法法院第2017 Heonma 432号判决,于2019年2月28日决定),配偶应将付款视为由婚姻状况决定,无论抚养程度如何,除非有特殊情况,”他说。

他补充说,“如果抚养权严格适用于配偶,那么在与养老金领取者离婚时通过财产分割获得部分养老金权利的前配偶即使在养老金领取者去世后也可以继续领取部分养老金,而不管抚养权如何,而维持合法婚姻的配偶可能根本无法领取遗属养老金,这取决于抚养权。”

原告的代理律师为大纶律师事务所。

记者 Kim Deok-seong (dsconf@legaltimes.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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