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的钱少了” 合作公司代表被分包商起诉建筑费……结果如何?
2025-02-06

原告声称“施工进度后未付款”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合同一方不能被视为被告”
一家造船分包商以未收到合作公司代表数千万韩元的付款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但在一审中败诉。
去年12月,昌原地方法院统营分院民事1庭(庭长赵显洛)在焊接工程分包商A公司向主承包商合作公司代表提起的工程款索赔诉讼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A公司于2021年8月与合作公司代表B先生签订了焊接工作合同。根据合同,初始合同期结束后,双方同意以三个月为增量延长业务关系,因此A公司继续与合作公司进行贸易往来。然而,A公司对B先生提起诉讼,称其在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没有收到4400万韩元的分包付款。A公司一直将其税务和会计工作委托给外包公司,但该公司收到该公司的信息称B先生未经同意减少了分包金额,并且没有支付。
对此,B先生一方辩称,承包合同中的签约方是B先生代表的合作公司,施工价格应与合作公司商谈,而不是与B先生商谈。
B先生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本案涉案期间2022年2月起的签约方不是B先生,而是B先生所属的合作公司。虽然此前根据之前的合同,签约方是B先生,但双方就此达成了协议,且自此以后以合作公司的名义付款,因此A公司的主张应当被视为毫无根据。”
法院还裁定,已就缔约方从个人身份变更为合伙公司的事宜达成协议。首席法官曹法官裁定:“考虑到A公司已将分包付款存入合作公司名下的账户,并且合作公司在税务发票上也被列为交易方,因此可以解释为在变更合同方的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协议。”
B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赵益天律师解释说:“这起诉讼的关键是准确识别合同当事人。”他补充说,“当双方主张不同时,我们能够根据先前的先例对原告的主张进行辩护,即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签订的情况以及合同签订前后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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