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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以在精神病院内设立韩医学科……宪法法院的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媒体 今日金钱
日期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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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신병원 내에도 한의과 설치 가능해져…헌법재판소 판단 배경은?

上月底,宪法法院围绕医疗法发布了一项值得注意的裁决。情况如下。经营精神病院的A医疗法人于2021年向厚生省提出了“是否可以在精神病院内设立韩医学部”的询问。

厚生省回应称不可能。依据为医疗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该条款包括以下内容:“医院、牙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可以聘请东方医生设立和经营额外的东方医学科室。”然而,厚生劳动省的立场是,此处未列出的精神病医院不能设立东方医学科室。

在精神病院设立东方医学科从一开始就不是不可能的。 2009年1月修订的《医疗服务法》允许所有医院级医疗机构设立和经营内科、韩医学和牙科科室。当时,精神病院被纳入疗养院,因此医生、韩医师和牙医之间的合作是可能的。

但随着2020年医疗法的修改,情况发生了变化。精神科医院被定义为与护理医院不同的医疗机构。同时,该法第43条第3项载有允许精神病院增设牙科科室的规定,但没有为东方医学科制定单独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A医疗公司提出了抗议。他们大声疾呼,只允许医院、牙科医院、综合医院设立和经营韩医学科,是对职业自由的侵犯。同时,提出宪法上诉。

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一致认为现行医疗法不合理、违宪。与其他医院不同,没有什么特殊理由不允许韩医生只在精神病院提供协作护理。

相反,宪法法院强调,精神病院内设立韩医学部门的必要性更大。就精神卫生机构而言,有许多住院患者需要长期治疗,其目的是让因非自愿住院而无法外出的患者接受其他领域的治疗,例如东方医学,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宪法法院还针对一些人提出的“精神病院不需要韩医治疗”的意见作出了回应。强调,作为医疗消费者的公民有获得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的愿望,并且有临床案例表明治疗效果也是有效的。这一立场可以说是宪法法院对于中西医结合的观点有所进步的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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