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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人数居然增加了……严重事故处罚法没有用了吗? 【特别报道】

媒体 梅京经济
日期

2025-02-20

浏览量 718

사상자 오히려 늘어났다...중대재해처벌법 무용지물? [스페셜리포트]

“三年前《严重事故处罚法》出台时,建筑公司试图阻止,说有问题,但没有用。他们不顾副作用,肆意实施,导致了这种情况,这是可以预见的结果。” (某建筑公司负责人)

今年是2022年出台的《严重事故处罚法》实施的第三个年头。顾名思义,目的是预防重大灾难,但诊断结果是效果不佳。据透露,全国各地建筑工地的伤亡人数实际上有所增加。重点应该是防灾,但随着法律的制定以严厉惩罚为主,有人担心其有效性下降。

《严重事故法》有效吗?

前20名建筑公司的死亡人数实际上在增加

民主党议员朴龙甲从国土交通部得到的数据显示,去年施工能力评价排名前20名的建筑公司在施工现场死亡的工人人数为35人,比2023年(28人)增加了25%。与严重事故处罚法实施第一年2022年(33人)相比,没有显着差异。这是政府建筑综合信息网络(CSI)中登记的死亡人数的汇编。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必须立即向 CSI 报告任何事故。

即使我们把伤者也包括在内,结果也没有什么不同。去年,排名前20位的建筑公司工地共发生伤亡1,868人,与严重事故处罚法施行第一年2022年(1,666人)相比,增加了12.1%。这意味着,即使在严重事故处罚法实施后,工业事故并没有明显减少。

这种氛围不仅与建筑行业相似,也与其他行业相似。据雇佣劳动部重大灾害通报e显示,去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生产现场累计死亡人数为134人,比去年同期(123人)增加了8.9%。同期,交通运输、仓储和通讯行业的死亡人数也增加了 58%,从 12 人增加到 19 人。

《重大事故处罚法》是一项法律,如果公司工作场所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 10 人以上受伤,将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最高 10 亿韩元的罚款。主要是在大型工作场所实施,但自去年1月以来,已扩大到拥有5至50名全职员工的工作场所。

我们先来看看《严重事故处罚法》出台的背景。

这并不意味着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与安全相关的法规。甚至在《严重事故法》出台之前,有关工人安全的法律就已经明确存在。在《严重事故法》颁布之前,工作场所发生事故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职业安全卫生法》和《刑事法》。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是一项惩罚违反安全与健康措施的工厂高层管理人员的法案。在刑法中,职业过失杀人条款适用于因违反工作注意义务而导致死亡、受伤或疾病的情况。适用人员为直接造成事故的人员。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和《刑法》都只关注现场问题。

然而,《严重事故法》具有不同的性质。我们不关注现场,而是关注企业主和管理者对安全的关心程度。 《严重事故法》重点关注个体企业主和企业管理者是否履行了确保安全和健康的义务。如果企业主不正确执行法律规定的措施,他或她将受到处罚。这意味着工业事故被视为整个公司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现场问题。

之所以出台《严重事故法》,是因为近年来工业事故数量急剧增加,仅靠惩罚责任人难以解决根本问题。认为《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仅规定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措施义务有其局限性的论点越来越盛行。人们强烈呼吁采取更多结构性解决方案,例如全公司投资以确保安全和健康,以及建立安全和健康管理体系。在这种社会氛围下,“提供事故根本原因的企业管理者应该承担责任”的说法愈演愈烈。目的是为了达到所谓“以罚预防”。

为什么严重事故法不能预防事故?

为什么尽管制定了如此雄心勃勃的严重事故处罚法,工业现场的致命事故数量却没有减少?法律界和企业界主要提出了四个原因。

原因1《严重事故法》的制度限制

只有管理受到监管……无法发现“人为错误”

最大的因素是严重事故法本身的制度局限性。

在推出时,它被认为是一项“万能法案”,将大大减少工业事故,但现实却有所不同。严格来说,严重事故法并不是一个加强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度。如前所述,涉及现场安全的法案是《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严重事故法》的重点是规范管理以履行安全和健康义务,而不是现场条件。如果管理层没有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他们将因违反严重事故法而受到处罚。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严重事故法规定的指导方针制定了安全措施,首席执行官就可以避免受到惩罚。

在这里,严重事故法的局限性就暴露出来了。企业管理者无论建立多么完善的制度,都无法掌控每一个领域。通常,80% 的工业事故是由现场管理人员或工人的小错误造成的,即所谓的“人为错误”。偏差,例如意外违反安全规定或使用技巧来快速完成工作,通常会导致事故。

2022年4月H Soolutek员工死亡事件是一起工人偏差导致事故的案例。当时,他在检查空调室外机时,摔倒身亡。尽管这是一起严重事故,但 H Soolutek 及其首席执行官并未受到起诉。这是因为,事故发生时,工人未经负责人批准,未使用高空作业车,未佩戴防护用品,单独作业。

公司忠实履行《重大事故法》规定的安全健康管理义务。结论是,尽管全公司做出了努力,但由于员工的微小偏差而导致的事故仍无法避免。司法机关认为,在管理者规定的程序之外,很难认定雇主对这起导致工人死亡的事故负责。

仅仅依靠严重事故法很难防止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这是因为,重点只是在管理体系中检查安全管理体系,而不是采取实际的安全措施。一个代表性的例子是2022年P工业公司一名工人的死亡。工人A和外籍工人B是分包商的一员,负责在P工业公司第四工厂使用压缩成型机成型“轴承密封件”。为了工作方便,B先生使用手动工具将金属环和橡胶环固定,这与最初的目的背道而驰。

与此同时,2022年2月,手动工具在压塑机的压力下被压碎,弹开,击中A先生的头部,A先生因外伤性脑溢血死亡。当时,法院阐述了无罪释放的理由,称“必须承认严重灾难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不可能预见手动工具会被卡住并弹开的情况。”这是因为管理层无法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官员解释说:“在严重事故中,有不少事故是由于死者的过错而发生的。而且,在危险工作较多的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也不少。这很不幸,但《严重事故法》并不能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原因2改变了工业场景

外来务工人员增多,老龄化加剧

工业领域的变化也是严重事故法效果减半的背后原因。工地事故频发的建筑工地和制造工地是韩国年轻人回避的工作。所有家政工人都离开了,空缺的职位正在由外国工人填补。

现场外来人员控制困难。由于我韩语不好,所以沟通有困难,也很难理解用韩语写的安全控制规则。这种环境使得现场管理人员很难像过去那样进行适当的培训。最近,甚至现场管理人员也经常雇用外国人。

一位建筑行业相关人士表示,“在建筑工地,外语的使用频率高于韩语。由于语言障碍和文化差异等问题,工地管理人员在管理上存在困难。现实情况是,无论建立多么优秀的安全管理体系,也很难应用到工地。”

外籍工人的工伤事故逐年增加。人民力量党议员金维尚从韩国劳动补偿福利院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完成工伤事故审批的工伤死亡人数为617人,其中外国人80人。意外工伤事故是指因现场事故而非疾病而发生的工伤事故。外国人在工业事故死亡中的比例从2022年的9.7%稳步上升至2023年的10.4%和2024年的12.9%(1月至9月)。

截至2024年5月,在韩外国劳动者人数为101万人,仅占韩国就业总人数(2857.6万人)的3.5%。考虑到这一点,外国人在工作时发生事故的概率比韩国人要高得多。去年,京畿道华城市Aricell工厂发生火灾,造成23人死亡,其中18人是外籍工人。外劳工伤事故申请数量较上年增加6.5%至10,161件,首次突破1万件。

现场工作人员的老龄化也被认为是导致事故难以预防的一个因素。由于年轻工人回避工业场地,建筑业和制造业正在经历严重的工人老龄化。老年人体能下降,应对突发事故较困难,一旦发生事故死亡概率较高。根据雇佣劳动部的调查,2024年第三季度累计接受灾害调查的事故死亡人数中,50岁以上的人所占比例达到71.1%。

原因3中小企业知名写字楼

建立安全卫生体系的负担增加

《严重事故法》的漏洞之一是,它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实际上是一个“无效”的制度。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缺乏建立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人力和预算,甚至无法建立法律规定的最低安全准则。韩国商工会议所去年对702家员工少于50人的中小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大约一半的受访企业(47%)回应称,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建立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严重事故法做好准备。

中小企业甚至无法应对的最大原因是“人力不足”和“成本负担”。 《严重事故法》规定任命一名安全和健康经理并提供防灾设施。对于缺乏人力和预算来运营业务的中小企业来说,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几乎是不可能的。

一位建筑行业的官员提高了声音,“中小型建筑公司是建筑公司,不是安全公司。工地所需的设计、公共事务和土建人员很难招到,更不可能聘请额外的安全人员。”

水泵制造商C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大企业可以投入尽可能多的资金建立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但中小企业没有预算,生产现场最年轻的也有50多岁。”

政府针对预算和人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推出了“联合安全经理制度”,但实际反应却冷淡。联合安全经理运营方式是共同建立各地区、各行业的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政府支持一部分运营成本。然而,由于安全管理人员的赎金负担,该领域似乎忽视了这一点。

就业劳动部人民力量党议员禹在俊提交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8月,联合安全管理者支援项目的就业率仅为50.8%。一位小企业的官员抱怨说,“我们向政府申请了应对严重事故法的支持,但专家只指出了实际情况,然后就走了。”他补充说:“我不知道如何改善设施和任命人员,这需要花费数千万韩元。”

原因4来来去去的橡皮筋类型

由于缺乏自己的量刑标准,判决褒贬不一

反复无常的量刑标准也导致了业界对《严重事故法》的不信任。尽管该法施行已过去三年,但仍没有独立的量刑标准。而且,该案不是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是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由于法官之间的量刑差异较大,类似案件的判决也褒贬不一。

大纶律师事务所专门处理严重事故的律师赵成根解释说,“严重事故法没有具体的量刑标准,很难找到相关的下级法院判例。”他补充说:“即使是律师也很难预测判决结果,所以我们别无选择,只能问自己,‘我们必须以某种方式避免被《严重事故法》追究。’”

量刑标准模糊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一位中小型制造企业的负责人表示,“由于《严重事故法》本身复杂且不明确,中小企业即使阅读了指南并接受了相关咨询,也很难了解自己应该采取何种程度的准备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惩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食品制造企业负责人表示,“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如何发生事故,但仅仅因为他负责企业就判处他一年以上监禁,这太过分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如果首席执行官被捕,公司就会倒闭,工人就会失业。”

“现实情况是,由于措辞不明确,很难预测中小企业必须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严重事故法》规定的义务。不明确的表述必须具体化,并提出准确的指导方针,”韩国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联合会的一位官员在类似情况下表示。

(接续原文)

金京珉,《湄京经济》记者 (kmkim@mk.co.kr)

梅京经济记者 潘镇旭 (halfnuk@mk.co.kr)

湄京经济记者 曹东贤 (cho.donghyun@mk.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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