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教师与朋友妹妹’的高中生……非刑事处罚而是保护处分
2025-03-11

初犯,努力防止再次发生,考虑到一些受害者已被宽恕的事实
避免被开除并以8号转学到另一所学校而告终
曾有一起案件,一名高中生在学校和朋友家用手机拍照功能非法拍摄女老师和朋友妹妹的尸体,但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而是被判处保护措施。
据确认,清州地方法院少年庭庭长李亨杰今年1月做出了决定,对被指控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使用摄像机拍摄和传播等)的A学生委托监护人监督(第1号),责令他上课20个小时(第2号),并对其监护人下令进行特殊教育。
学生A被指控在2024年2月初左右用手机非法拍摄朋友妹妹的尸体。
当时,学生A被发现离家出走后住在朋友家时犯下了这起罪行。
这起事件是由一位朋友在A同学的手机上发现大量非法录像而揭发的,经过调查,发现A同学不仅对朋友的弟弟妹妹而且对老师犯下了多起罪行。
据此,学校召开校园暴力对策审查委员会,对A学生给予转学(第8号)、特殊教育(第5号)、禁止接触(第2号)的处理。
被送往少年管教所的A同学,在庭审中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请求宽大处理。 A同学的法律代表强调:“A先生是性观念尚未确立的未成年人,在不了解事情严重性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初犯,A先生没有公开录像,并保证今后不再犯。”
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李亨杰承认,A某对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犯有犯罪行为,犯罪情节严重,但综合考虑各种原因,决定将其委托给监护人等较轻的处罚。
大纶律师事务所的李恩成律师表示:“非法拍摄等性犯罪一旦扩散,传播速度很快,因此受到严厉的惩罚。而且,随着犯罪年龄的降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即使在年轻的时候也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他补充说:“具体情况因案而异,但在本案中,考虑到这是初犯、正在努力防止再次犯罪以及一些受害者得到了宽恕,我们能够得到保护措施而不是惩罚。”解释道。
李恩成律师还表示,“从案件一开始就需要迅速而准确的应对”,“如果指控成立,我们必须尽可能准备量刑材料,以便在法庭上发挥作用”。
手记者东旭 (twson@lawleader.co.kr)
[查看全文]
高中生“非法拍摄女老师和她朋友的妹妹”...保护行动,而不是刑事处罚(快捷方式)In-Person Consultation Booking
若您有法律方面的困扰,请到最近的办公室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