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解雇通知未明确事实,不公平”的主张,法院表示,“承认理由就足够了”。
2025-04-10

法院裁定,即使驳回通知中没有详细说明事实,但如果当事人充分了解驳回的理由,就不成问题。
据法律界10日报道,大田高等法院第二行政部近日在养猪企业员工A向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提起的撤销原告不正当解雇救济决定的行政诉讼中,判决原告败诉。
A先生等人因2017年向一家肉类包装公司销售含有脓液的猪肉而被起诉,并被判处缓刑。随后,公司根据公司人事政策“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聘任为员工”,依职权解雇了A先生等人。
A先生等人对此表示反对,并向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了两份不公平解雇救济申请。但均被驳回后,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庭审中,A先生等人辩称,解聘过程存在程序问题。该解雇决定未经人事委员会批准,公司仅提供解雇通知,未提供最终解雇通知。该公司反驳称,因依职权解雇而解雇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即可。
一审裁定驳回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的救济申请是正确的,称“根据人事条例,在解雇构成取消资格原因的情况下,无需经过人事委员会决议。另外,提前30天发出解雇通知并书面通知解雇原因和时间就足够了。但由于管理层发出了初步解雇通知,因此不能认为存在程序违法。”
随后,A先生等人提出上诉,称收到的通知中的驳回理由仅包含“已确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字样,未说明具体事实,尚存在程序问题。
不过,上诉法院也裁定驳回程序没有问题。上诉法院裁定,“考虑到A先生等人在缓刑确认后收到解雇通知,并继续到劳动关系委员会申请救济,且他们在收到通知之前没有犯下任何其他罪行,因此可以合理地推定他们知道本案的刑事判决被用作解雇理由”,“即使简要说明了解雇理由,也不能认为存在程序缺陷。”
在本案中,作为辅助被告代表该公司的大纶律师事务所李基俊律师表示:“如果被解雇方知道解雇原因并能够作出答复,即使没有详细说明原因,也不能说是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解雇通知。A先生等人在收到通知后积极回应,清楚地知道原因,因此可以认定为合法的解雇程序。”
记者 郑哲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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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称,承认原因足以主张“不公平的解雇通知但没有陈述事实”(快捷方式)In-Person Consultation Boo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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