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日常工人合同后申请不公平解雇救济...劳工委员会“不能被视为雇员”
2025-04-21

因无理加薪要求而威胁辞职
该申请因“不符合当事人资格”而被驳回。
声称不涨工资就辞职的日工收到公司解雇通知后,以“不公平解雇”为由提出救济申请,但被劳动关系委员会驳回。劳动关系委员会裁定,终止合同是双方同意的,这些日工不能是请求救济的一方。
去年2月,庆尚南道劳动关系委员会决定驳回在船舶加工公司A担任自由职业者的工人B针对该公司提出的不公平解雇救济案件。
B先生等人从去年签订口头合同后就开始与该公司合作。然而不久之后,他们又要求加薪,并宣布如果公司不接受,他们打算辞职。
最终,A公司通过短信通知其劳动关系解除。 B先生等人对此提出异议,称解雇通知方式存在问题,并向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不公平解雇救济申请。
该公司辩称合同已合法终止。 A公司法人代表称,“工人威胁不调整工资就不再上班,公司只好同意,并视劳动关系终止。特别是,他们缴纳了3.3%的企业所得税,没有缴纳所得税,也没有参加四大保险,也就是说,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平等的服务合同。”
庆南道议会也做出了有利于A公司的裁决,驳回了救济申请。吉诺维解释说,“从法律性质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能被视为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从电话详细信息等来看,劳动者也承认双方关系是平等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而且似乎是自愿辞职的。因此,他不符合申请不公平解雇救济的资格。”
A公司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宋在白律师指出,“申请人利用公司人手不足的情况,要求无理加薪,并以此为借口在团队内部制造不和”,并补充道,“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因为不存在从属关系。”
“此外,由于没有其他协议,例如禁止兼职,申请人可以自由参与其他建设项目,并在不工作的日子进行并行工作,”他说。 “综合考虑所有情况后,自由职业者的雇员身份不被承认,所有在解雇期间可以领取的工资要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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