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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结构性欺骗”分配制律师事务所,须进行制度整顿

媒体 低骑士
日期

2025-04-28

浏览量 282

[기고] ‘구조적 기만’ 별산제 로펌, 제도적 정비해야

韩国律师协会最近提出了“网络律师事务所”结构的问题,称“一些律师事务所过度夸大组织的形象,误导消费者”。他特别指出,“当地分所的少数律师接办案件并进行广告宣传,就好像总部位于首尔的大型组织直接处理案件一样”,并担心合法消费者可能会接触到虚假和夸大的信息。

不过,这一点并不完全是“网络律师事务所”的问题。相反,上述欺骗性广告的现实大多来自于“单独的生产体系​​”。 “独立律师事务所”表面上看起来是一家单一的律师事务所,但其实际运作方式却根本不整合。这是因为每个成员独立管理活动和由此产生的利润。事实上,它的运作方式与私人办公室类似。就这些律师事务所而言,他们的广告强调律师事务所的协作和有组织的应对,但实际上,许多案件是由律师单独处理的。

换言之,有理由将律师协会所关注的广告案视为结构性问题,通常发生在独立律师事务所,而不是网络律师事务所。目前还不清楚是谁在处理此案,整个组织是否共同负责,以及组织内部是否共享计算机、数据和人力。法律消费者仅凭组织的外表建立信任,但实际上,他们最终依赖于个体律师的零碎处理工作。

事实上,分产制的结构性问题多年来已被多次指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A律师在一次校园暴力案件的审判中多次缺席并被撤诉。事件发生后,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分所立即划清界限,称“该律师已退出总所,不隶属于我们分所。”这一事件暴露了分行制的结构性局限性,将工作完全委托给个别律师,让他们独立履行,损害的是社会公众。

然而,大律师公会似乎忽视了问题的本质。韩国律师协会无视长期以来被指出的分立制度问题,并通过创建一个甚至没有法律定义的模糊术语“网络律师事务所”来转移责任。在实践中,“网络”的否定框架被放置在一个“一家所”结构的地方,通过整合计算机、人力资源和利润系统,以“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方式运作,而不考虑单独的产品体系结构,其实质与外观不一致。这是对律师协会保护人民权利、确保消费者信息透明度的初衷的忽视。

真正的问题是“结构”。广告中揭示的组织体系与实际运营体系不符的情况可以被视为误导消费者的直接原因。评价法律服务市场应看其责任结构和实际运行体系,而不是看其招牌或名称。即使使用相同的品牌,共同使用计算机、数据和人力资源并具有共同责任体系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通过提供更高水平的综合服务来保护消费者。

现在我们需要纠正本质。必须取消“网络律师事务所”的非本质框架,从单独的律师事务所入手进行制度安排。消费者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如果一家律师事务所将自己标榜为一个组织,那么它的运营也必须是一个组织。除非明确这一点,否则就无法恢复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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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结构性欺骗”独立律师事务所需要机构改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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