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餐厅后以相同菜单重新开业的店主……法院“不属于违反竞业义务”
2025-04-29

转店一年后在同行政区开业……“我要拿回我的权利”
法院表示,“合同中没有禁止竞争义务的条款……很难将其视为处于同一商业区域。”
法院裁定,如果业务转让协议以房地产租赁合同形式书写,且没有单独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则难以适用商法规定的禁止竞争义务。
上个月13日,全州地方法院在餐馆老板A和B之间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中裁定原告A败诉。
A先生于2020年签订了接管B先生餐厅的合同。当时,A先生向B先生支付了约7000万韩元,包括现有的租赁押金和礼金。
然而,第二年,B先生在其他地方开了一家餐馆,问题就出现了。由于该店出售的食品与交给A先生的食品类似,因此两家店的菜单构成有重叠。
A先生声称B先生违反了不参加比赛的义务。这是因为在签订合同时,承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开设相同菜单的餐厅。
他还强调,此类违规行为导致门店销量下降,甚至导致企业倒闭,应退还签约过程中支付的保费。
对此,B先生反驳称,由于该店铺是通过“不动产租赁协议”而不是“商誉出售协议”转让的,因此不适用商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同时,他声称两家店的名称明显不同,不会因为开在与A先生不同的商圈而影响销售。
法院做出了 B 先生胜诉的裁决。法院称,“转让协议以房地产租赁协议形式书写,内容不包含竞业限制义务相关事项”,并补充说,“没有证据表明承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开业”。
他补充道,“两家店距离相当远,开车或乘公交车需要10公里,而且送货区域也不重叠。中间也有卖类似菜单的餐厅,所以很难说它们属于同一个商圈。”
在本案中,B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李荷娜律师解释说:“从转让协议来看,没有提及有关商业知识的转让、商业伙伴的继承和雇用、不竞争义务等事项。”并解释说,“该合同应被视为新承租人向现有承租人另行支付礼金的合同,而不是《商法典》第41条规定的业务转让合同。”行动吧。”
记者金钟哲 (jckim99@sportsseo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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